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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6-11-23
发布部门: 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管二〔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当前中小学安全工作所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校园内外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各类安全事故连续发生。11月18日20时30分左右,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土塘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在上完晚自习下楼时,因学生拥挤踩踏,发生一起造成6名学生死亡、39名学生受伤的惨痛事故。11月21日6时40分左右,一辆拉载50名学生和1名搭乘人员的无证华丰牌中巴面包车(核载26人)在从哈尔滨市双城市周家镇东跃村苏家窝棚屯出发,前往周家镇中心小学途中,途经苏家窝棚屯小桥右转时,因超速超载车辆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向左翻下桥,掉入河沟内,发生一起造成8名小学生死亡,39人受伤(其中重伤7人)的惨痛事故。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关心青少年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陈至立国务委员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学校安全工作为中心,以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为重点,明确提出了近期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为切实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中小学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管的重要内容,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预案,促进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搞好中小学校的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教育、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认真全面排查辖区内中小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以预防交通、火灾、拥挤踩踏、坍塌、触电、中毒等事故为重点,开展对中小学校楼梯、楼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礼堂、食堂、体育场馆、学生宿舍、学校门口交通标识标线、校车或租用车辆车况及驾驶人等设施、设备及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督促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安全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督促整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积极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依法办学,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排查,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尽快排除,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肃查处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通过明查暗访,检查校园内外的安全工作情况,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应当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学校或家长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车况和驾驶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并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严防租用无证无照的社会车辆。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要求学生不要乘坐无运营资质、不安全的车辆,确保安全。

  四、重视宣传教育,全面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中小学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结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广泛宣传和普及交通、消防等安全基本常识。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外的人身安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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