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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2 生效日期: 2006-08-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文号: 杭劳社培[2006]16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和自主创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目的和原则
  开展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目的是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提供多层次、多形式、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切实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依法设立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定点培训机构。
  1、具有满足开展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师资、场地和设施设备;
  2、所设培训职业(工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适应培训对象学习需求;
  3、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近二年内没有发生学员重大投诉事件;
  4、配有专门人员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有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较高。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附表一);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内部管理制度;
  (4)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师资人员的学历及职称材料复印件。
  2、组织评估。杭州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并定期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评估合格的单位作出认定,颁发定点培训机构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办班管理
  (一)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项目或职业(工种)组织享受培训经费补贴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在开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提交《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表二)。
  (二)组织招生。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发布培训信息并组织招生。培训对象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失业人员同时提供《杭州市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还需提供该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同时提供《杭州市残疾证》、《杭州市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被征地农民同时提供村委(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附表三);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同时提供劳动合同以及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大中专毕业生同时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定点培训机构审验各类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报名者填写《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登记表》(附表四),并按规定预交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
  (三)实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开展培训,并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授课计划表和《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信息表》(附表五)报送杭州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四)考核鉴定。按照考培分离原则,技能鉴定由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培训班结业前15日,将《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考核(鉴定)申报表》(附表六)上报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创业培训的考核由杭州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定点培训机构在创业培训结业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考勤表等有关资料报杭州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审核。
  四、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就业再就业培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培训学员和社会对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监督。
  (二)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实行培训师资确认制度,建立师资库。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经认定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培训内容、课时、收费标准、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投诉渠道。
  (四)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培训,应与其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严格按照课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控制培训班学员规模,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其中SYB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24名。
  (六)定点培训机构要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资料档案管理,在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做好档案整理,及时归档。并在享受培训补贴学员的《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证》等证件上加盖培训记录章。
  (八)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定点资格:
  1、连续6个月未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
  2、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6、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连续两年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九)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及有关培训经费补贴申报拨付程序按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执行。培训经费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办法,培训补贴对象在培训报名时,预交不低于50%的培训费和全部技能鉴定费。在培训结业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退还个人预交费用,并向杭州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请培训经费补贴。对于其中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残疾证》且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应采取帮扶措施。培训补贴对象如擅自中途退学、考核鉴定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考核鉴定的,预交的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不予退还。对于考核鉴定未合格的学员,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须再安排一次免费补培、补考。
  (十)定点培训机构要以实现就业为目的,大力开展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申报开展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项目,可不受《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细则》附件一)所规定的项目范围限制,采取一事一报方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单独审核。政府开发的定向培训项目和新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将逐步采取招投标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建立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奖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定点培训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附表一: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
  附表二: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附表三:杭州市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明
  附表四: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登记表
  附表五: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信息表
  附表六: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考核(鉴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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