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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六政[20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投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和信贷业务协调发展,为实现“三大跨越”和全面完成“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皖政[2005]88号)并参照《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皖政办[2005]59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指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突出招商引资主战略和工业化核心战略,积极开拓金融营销业务和投资担保业务,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信贷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对象为:
  (1)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
  (2)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农业银行六安分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分支机构;
  (3)安徽省农联社六安办事处;
  (4)六安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为:
  1、当年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贷款增幅不低于本系统全省平均增幅;
  2、当年对工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增幅不低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幅;
  3、当年新增有贷款投放实绩的工业信贷客户最低不少于10户(每户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
  4、高速公路、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贷款按两折考核,市县(区)基础设施工程、住房按揭贷款按四折考核;
  5、当年新发生贷款占新增存款比例,一等奖不低于70%,二等奖不低于60%,三等奖不低于55%;
  6、当年贷占存比例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第五条 对投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内容为:
  1、当年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客户不低于30户,其中开展担保业务2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0户;
  2、当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1亿元。


    第六条 对金融机构的奖励等次:符合上述第四条确定的考核内容,且完成年度奖励标准(见附表一)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即获得相应等次的奖励。


    第七条 对担保机构的奖励等次:符合上述第五条确定的考核内容,且完成年度奖励标准(见附表二)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即获得相应等次的奖励。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对照考核内容对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进行初审,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考核结果和奖励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


    第十条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一等奖的奖金为12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6万元;二等奖的奖金为8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4万元;三等奖的奖金为5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2万元。
  安徽省农联社六安办事处获得的资金,80%用于奖励业绩突出的前三名县级信用联社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对获奖单位的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以上奖励资金均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2007年起,以后各年度的考核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下达。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奖励办法,以鼓励金融机构与投资担保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和投资担保业务,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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