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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5]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并按部门预算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公益性建设项目由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是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采购人分散采购,凡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要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四、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五、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合肥市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合肥市财政局)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项  目  目  录 限    额
一、货物类
1、建筑物
办公用房 50万元以上
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 50万元以上
2、一般通用设备
(1)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柜)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摄影、摄像器材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空调 全部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全部
复印机 全部
传真机 全部
打印机 全部
扫描仪 全部
投影仪 全部
数码一体机 全部
速印机 全部
软件 批量10万元以上
(3)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5万元以上
3、专用设备
网络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医疗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计划生育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教学、教研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课桌椅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灯光音响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广播电视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通讯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体育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影视编辑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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