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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 2006-09-1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
发布文号: 国信办综函〔2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关于“继续推进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间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的要求,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信息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精神,四部门决定,近期对各地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和内容
  检查工作的目标是: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推动各地深入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深化电子政务应用。
  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各地税务、工商、质检间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情况;10号文件提出的《全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实施要求》执行情况;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对加强监管的作用;信息交换平台和管理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在各地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分四个片区进行,分别由国务院信息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进行。分片方案如下:
  1、第一片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吉林辽宁
  牵头部门:国务院信息办
  2、第二片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福建
  牵头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3、第三片区: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西藏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牵头部门:国家工商总局
  4、第四片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北河南湖南
  牵头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三、检查步骤
  检查工作分为地方自查、现场调研、交流座谈和分析总结四个部分。
  1、地方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照10号文件要求,认真了解、分析、总结本地区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现场调研:各片区牵头部门会同其它部门组成调研小组,通过抽查的方式确定本片区现场调研范围。抽查重点是前期试点省市(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厦门市、深圳市、成都市)和其他已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地区。调研重点内容包括:
  (1)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在减小征管漏洞、加强市场监管和促进财税增收方面的作用。
  (2)省和地市两级开展共享交换工作情况。
  在地市(区)没有开展共享交换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和调研的重点是:省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情况,以及支持各地市(区)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开展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情况。
  在各地市(区)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和调研的重点是:各地市(区)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本级政府开展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情况。
  (3)当地企业基础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4)当地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交流座谈:四部门联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前期试点城市的相关部门召开交流座谈会。会议内容包括:部分省市介绍本地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各牵头部门通报各片区现场调研情况,会议交流讨论等内容。
  4、分析总结:各片区牵头部门负责对本片区检查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国务院信息办负责组织有关部委对全国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工作进展报告并通报各地。
  四、有关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次检查工作内容,认真总结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总结材料于2006年10月30日前报国务院信息办,并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2、各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片区自查总结情况,按照工作内容确定现场调研的省市和调研时间安排,组织有关部门于2006年12月15日前完成现场调研工作。
  3、经各牵头部门确定的现场调研省市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现场调研的准备工作。
  4、四部门根据各地自查和现场调研的情况,适时召开全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座谈会。
  联系人:张 望  杨思磊
  联系电话:83083721 83083684(兼Fax)
  电子邮件: zhangwang@mei.ceic.gov.cn
  yangsl@mei.ceic.gov.cn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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