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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人口普查之規範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3-28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4/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目的

 

二零零一人口普查旨在收集、處理、分析和公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社會和經濟特徵的統計資料,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住屋概況的統計資料。

 

第二條

範圍及對象

 

二零零一人口普查將覆蓋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收集資料對象包括全部人口和所有居住單位及其他用途單位,但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人員及其佔用之設施除外。

 

第三條

普查時刻

 

二零零一人口普查的普查時刻定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三時,所收集的一切資料均以此時刻為參考標準。

 

第四條

資料收集期及普查後質量抽查期

 

一、二零零一人口普查的資料收集期由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九月一日。

二、為複核二零零一人口普查所收集資料的質量,應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至九月十三日進行普查後質量抽查。

 

第五條

資料收集方式

 

在上條所指期間內,將由二零零一人口普查人員與普查對象聯絡,透過問卷方式向普查對象收集資料。

 

第二章

參與者

第六條

資料提供

 

一、凡年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須提供其本人及其居住之單位的相關資料。

二、因疾病、無能力、不在或其他理由而無法提供資料之人士,如其與上款所指自然人居於同一居住單位,則其資料由該自然人提供。

三、醫院、監獄、收容所、酒店和其他集體居住單位之負責人,必須協助提供關於該集體居住單位及身處該單位內的人士的資料。

 

第七條

統計暨普查局

 

統計暨普查局負責策劃和進行資料收集,並對該等資料作處理、分析,以及公佈二零零一人口普查的有關結果。

 

第八條

二零零一人口普查人員

 

一、為進行二零零一人口普查,統計暨普查局得以提供勞務合同方式及以為期不超過三個月為限,聘用進行二零零一人口普查工作所必需的人員。

二、所聘用的二零零一人口普查人員必須年滿十六周歲及完成初中教育,並必須參與及完成由統計暨普查局舉辦之培訓課程並獲合格。

三、統計暨普查局應審核由有關教育機構發出的文件,以確認上款所指人員的學歷。

 

第九條

合作之提供

 

為執行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可要求各政府部門及實體合作。

 

第三章

宣傳和問卷

第十條

宣傳

 

為使二零零一人口普查的各項外勤工作能順利進行,統計暨普查局應展開適當宣傳。

 

第十一條

二零零一人口普查標誌

 

一、為起廣泛宣傳作用,以及突顯二零零一人口普查的重要性,須設有一個使人容易辨認的標誌。

二、二零零一人口普查標誌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一,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工作證

 

一、二零零一人口普查人員,在執行直接收集資料的職務時,應持有專用的工作證。

二、二零零一人口普查人員工作證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二,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之組成部分。

三、工作證須經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簽名及在相片的左下角蓋上鋼印後,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問卷

 

一、二零零一人口普查所使用的問卷分為短問卷和長問卷。

二、短問卷用於收集人口及住屋情況的一般資料,而詳細資料則透過長問卷收集;根據科學的抽樣方法,按適當比例抽出的住戶填報長問卷,其餘住戶則填報短問卷。

三、二零零一人口普查的主要項目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三,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之組成部分。

四、二零零一人口普查所使用問卷的式樣,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核准。

 

第十四條

問卷的銷毀

 

二零零一人口普查所使用的問卷應於資料收集期結束後一年內銷毀。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十五條

適用規範

 

官方統計法例,尤其下列者,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二零零一人口普查:

(一)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

(二)十月十八日第220/GM/99號批示;

(三)十一月一日第242/GM/99號批示。

 

第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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