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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 2005-04-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重庆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使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2005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指导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领导和市级部门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渝委发(2004)19号)要求,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联合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市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赵公卿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智亚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光辉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马明媛 市经委副主任
      杜黎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明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文渝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中新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力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阶段工作要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落实人员、措施、资金,确保专项行动有序进行。
  二、查处重点
  重点对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尤其对主城区、三峡库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围绕“蓝天行动”工作目标,重点查处主城区范围内的扬尘、燃煤、油烟和汽车尾气污染问题。
  (二)围绕“碧水行动”工作目标,重点查处三峡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污染源违法排污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问题,尤其是严查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违法行为。
  (三)围绕“生态行动计划”工作目标,查处矿山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环保违法行为和自然保护区环境突出问题,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
  (四)以强化日常监管为重点,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规定以及排污许可规定的行为;督促主城区电力、冶金等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五)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查处群众投诉3次以上或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得到解决的大气污染、危险废物污染和城镇噪声扰民等问题。
  (六)200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尚未整治完毕或整治不到位的连片污染问题。
  (七)200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10个重污染行业(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电解锰、电镀、造纸)重点排污企业的整改情况。
  三、具体要求
  (一)加大对主城区建筑施工、土地整治、房屋拆迁、市政建设、绿化管护等工地,运输车辆撒漏运输物质和带泥上路,以及工业炉窑、燃煤设施、餐饮油烟的查处力度,对尘(烟)污染控制不力的排污单位和违规车辆由市政府蓝天行动督查组进行督办,一律按照上限处罚。
  (二)对三峡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超标排放或不正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从重处罚;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并就地销毁生产设施;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关停;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2004年查处的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应在2005年5月前制定具体方案,确保两年内基本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闲置设施,偷排污水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设施建成后故意不正常运行的,要重点检查、督办,公开曝光,并向社会公布名单。所有污水厂都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对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环境违法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破坏问题,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坚决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排污单位必须持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对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被列入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单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罚款。
  (六)对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治完毕或整改不到位的连片污染问题,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定时间表,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凡再次出现反弹的,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新出现连片污染反弹的,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查处,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七)对2004年查处的10个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要组织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根据情况分别由市、区两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本阶段工作已于3月20日前完成)
  (二)准备动员阶段(3月底至4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4月2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阶段(4月25日至5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于5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面整治阶段(5月20日至9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上述要求确定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名单及第一批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阶段(10月1一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行动总结表彰活动。
  五、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需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土地矿产资源、建设、市政、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各级经济、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项行动考核制度
  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将制定“重庆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和部门联动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年底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考核的依据之一。
  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二)完善部门联动制度
  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市级部门联系会议成员要扩大到土地矿产资源、建设、市政、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农业、水利等部门,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扩大范围。
  (三)建立完善挂牌督办制度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督办主城区、三峡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重大污染案件,电解锰、碳酸锶、土炼焦等区域性连片污染反弹案件,投诉2年内仍没有解决的污染案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除了本方案要求各地挂牌督办的问题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还要确定本地区2005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3一5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
  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未落实的,一律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报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完成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及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五)严格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六)完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与完善政府环境行为约束机制。建立政府执行环保法律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行政稽查办法,推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各级政府落实环保责任。已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地方要加大实施力度,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二是建立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企业环境审计和免检制度,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办法,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三是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及时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为主线的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要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四是建立加大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保障环境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大力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
  (七)建立专项行动与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机制
  一是切实做到“两促进、两不误”。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促进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为载体推进先进性教育活动。二是各部门、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好表率作用。三是要联系两个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边学习,边执法,边思考,边改进,既要解决思想问题,又要解决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四是要“开门搞执法,开门搞教育”,坚持走群众路线。要采取利用12369举报热线、媒体、意见箱、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五是要进行“回头看”。看一看广大党员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是否提高;看一看是否坚持边学边改,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群众反映的工作作风、学风、思想作风问题是否得到转变。
  (八)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进行跟踪报道。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制订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媒体进行宣传。对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各地要将查处的典型案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查处得力的要通报表扬,对查处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漆林、陈进
  联系电话:89071237
  传真:89071235
  电子邮件地址:cqepi@12369.gov.cn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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