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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30 生效日期: 2005-08-3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85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请示》(钢协(2005)145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下达的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予以再次调整(见附件),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略)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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