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采取环境无害化方式安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一批具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单位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了认定。现将取得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资格的企业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应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管理,明确各企业可接收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对于不符合达标处置规定要求或超范围处置的,必须坚决纠正,违规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处置资格。
  尚不具备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地区应抓紧建设并开展认定工作。对于目前尚未处置的临时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具有处置能力地区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后,可依《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之规定,送至该地区处置。
  各地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及转移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经认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名单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