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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 2002-06-07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险[20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业务,有效防范我行授信风险,总行拟定了《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现发送你行,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均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但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目前我行原则上只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涉及经营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多方面风险,属高风险授信业务,各行要严格执行《指南》的有关规定,认真评估、审查企业和项目等有关情况。
  三、叙做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要立足于争取优质客户和保证我行综合收益。要在与客户协商保函手续费率的同时,积极争揽其他中间业务。
  四、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出具担保函和担保合同标准文本,各行在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力争对募集资金账户和偿债保证金等涉及我行利益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充分防范我行授信风险。
  五、如果在《指南》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联系人:冯伟,联系电话:66593519,传真电话:66593518,NOTES地址:冯伟/管理一处/风险管理部/总行/BOC。
特此通知。

2002年6月7日

附: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
  为满足各分行开展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需要,同时有效防范我行授信风险,特下发此操作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我行担保,除了具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5%;
  (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入我行;
  (五)同意按我行要求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二、操作程序
  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须逐笔报总行审批,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分行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提出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担保的评审意见,由结算业务部门(保函业务受权分行的结算业务部门)对涉及保函条款的内容提出会签意见后,报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经过风险评审委员会评审、有权审批人同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批复后,由具有保函业务受权分行的结算业务部门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批复对外出具保函,由公司业务部门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合同。

  三、材料要求
  (一)发行人向我行提出担保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担保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概况;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转股价格、转股期限以及募集资金用途,偿债资金安排计划;申请担保金额、担保期间、反担保情况;发行人拟支付的手续费率等情况。
  2.董事会同意向我行申请提供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3.发行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的营业执照;
  4.发行人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领导人学历、主要工作经历、业绩、在其他组织中担任的职务等;
  5.发行人公司章程;
  6.发行人验资报告;
  7.发行人近三年经正式对外公告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9.承销商已完成的募集说明书的部分章节,包括风险因素、发行条款、偿债措施;
  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11.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反担保人董事会或相应有权决策机构(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反担保人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有负债余额清单;反担保人与我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2.以抵(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如下材料:抵(质)押物清单,能够证明抵(质)押物价值的有关文件或者由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和权属证明及状态说明,抵(质)押人出具的按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承诺,与我行签订的抵(质)押合同。
  (二)分行上报总行时,分行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分行请示文件;
  2.总行审报表;
  3.上报单位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审意见;
  4.上报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尽职调查报告;
  5.上报单位公司业务部门的评审报告和有关项目的评估报告;
  6.有保函业务受权的上报单位的结算业务部门会签意见;
  7.近期经公司业务部门初评并经风险管理部门复核的客户信用等级评级情况和最高风险限额情况(按总行下发的信用评级软件测算的基本指标表、信用等级评定表、风险限额匡算表和风险值统计表);
  8.本年度总行结算业务部下达的该行保函专项余额指标;
  9.承销商草拟的担保人情况简介;
  10.发行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审查要点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生产能力在所属行业中领先;技术改造不断加强,产品市场占有率在所属行业中领先;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二)发行人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基本财务指标应符合我行授信要求。其中,近三年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0%,且在负债总额中流动负债应占较大比重,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5%;近三年,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所属行业中排名靠前;近三年净利润稳步增长,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原募集资金计划一致,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已基本完成,已建成项目运转情况良好。
  (四)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所属行业“十五”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预期收益。
  (五)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成功后,募集资金需在我行设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前,发行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六)发行人需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发行人应出具按我行要求办理各项反担保手续的承诺。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具有较强的反担保实力,有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以抵押或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按照《中国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对抵押物、质押物和抵押率、质押率进行审查,抵押物、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充分覆盖我行最高担保金额。
  (七)我行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债券本金金额和相应利息或回售溢价(两者中孰高者)的合计金额,为我行为该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最高授信额,以此金额折算的授信风险值不得高于发行人在我行的剩余风险限额。
  (八)我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的担保期间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届满后半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在募集说明书公布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的基础上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10%;
  (十)发行人偿债资金安排应考虑在转股期随时出现的债券持有人按规定行使回售权的资金需求。偿债资金应主要为有可靠来源的现金和可随时变现的资产。
  (十一)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我行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担保手续费率不低于季0.5‰;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担保手续费率不低于季1‰;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担保手续费率不低于季2‰。手续费原则上按季收取,也可按半年收取。
  (十二)由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风险较高,在按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的同时,还应努力争揽其他中间业务,以保证我行的综合收益。

附件1:关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有关问题的介绍
  一、有关概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过程包括如下程序:
  *公司的内部准备
   资产重组
   账务处理
   拟定一般发行方案
   投资项目立项等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
  *同券商签订协议
   开始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工作
   制作募集说明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券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告和发行
   公告“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
   我行一般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券商的募集说明书基本完成时,为符合我行要求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兑付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即将届满前一定时间内,由发行人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款存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的账户,由证券交易所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将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的账户,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兑付。
  (四)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
  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应发行人请求向持有人)承诺,当发行人没有履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下对持有人的任何金钱支付债务时,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金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效余额;利息是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作为担保人,如果我行在债券持有人要求兑付时及时兑付,则我行的担保范围为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均不存在。
  (六)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届满后的一段时间。
  二、担保责任
  (一)在下列情况下,发行人未按发行条款规定偿债的,我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时;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
  3.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届满兑付本金时。
  (二)在下列情况下,我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1.发行人未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人采用欺诈手段,使我行提供担保的;
  3.其他使担保合同无效的事由。
  三、风险分析
  (一)发行人在付息日无力支付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出现付息资金不足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正常的临时性、季节性资金紧张导致付息资金不足,此时发行人一般可以通过再融资解决暂性资金困难;二是由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量大幅度下降,同时通过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也无法取得所需现金,此时我行将直接面临垫款风险。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发行人无力支付回售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债券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转股价格在一定期限内持续高于股票价格一定比例,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导致转股价格持续高于股票价格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该股票的股价随大市一直走低,使债券发行时设定的转股价格持续高于转股期内股票价格;二是,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承销商对转股价格设定不合理,使股票价格一直未能达到转股价格。由于上述两个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要求行使回售权,发行人一般可以通过再融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三是发行人生产经营恶化或出现重大财务问题,广大投资者对企业失去信心,导致股票价格突然下跌,甚至跌入历史低谷。此时,如债券持有人要求按约定价格行使回售权,发行人在支付困难的情况下,将无法通过再融资解决资金缺口,我行将面临垫款风险。
  (三)在债券到期日发行人无力偿还债券本金
  在转股期内,如果转股价格高于股票价格,一方面,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另一方面,还可能导致转股失败,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日将按约定偿还债券本金。如果发行人已合理安排并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债券持有人可按时收回本金;如果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日生产经营恶化,没有充足资金来源偿还到期债务,我行将面临垫款风险。
  另外,由于目前此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是以中国证监会先行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前提的,我行将先于项目可研批复而出具保函,因此,存在国家有关部门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能,从而造成我行的政策性风险。
  四、手续费的收取
  我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按季计收,计算公式为:
  手续费=保函有效余额×手续费率
  保函有效余额是指在计费期末我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余额。在计费期内由于按发行条款实行转股、赎回、回售等,使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变化的,该计费期末保函有效余额按该计费期内三个月月初(即上月月末)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余额的算术平均值。①
  注①例如:我行为某上市公司发行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进入转股期后,上年12月31日债券本金余额为9亿元,本年1月31日,债券本金余额为8.5亿元,本年2月28日,债券本金余额为8亿元,则本年一季度末(3月21日)的保函有效余额为(9+8.5+8)/3=8.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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