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79号
市安居工程办公室:
你办《关于丽苑居住区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及非营业性公建建设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丽苑居住区楼面地价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批复如下: 一、丽苑居住区楼面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由你办与承建丽苑居住区的开发企业协商议定,并于与承建企业签定开发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格报我局备案。
二、丽苑居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由你办向承建的开发企业收取,计入房价。
三、以上收费由你办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