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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治安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0-12-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实施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工作。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非机动车被盗案件发生,对在本市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集中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集中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工作已经结束。尚未办理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到各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换发手续(附各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地址、电话)。

  二、已办理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骑用人应将插牌与车前固定插牌相合,以备检查。分合式牌照缺损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领手续。

  三、公安机关对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进行检查。对无分合式牌照的,不接受检查的,依照《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留置审查。

  四、本市非机动车存车处(棚)发现存放无分合式牌照车辆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自2001年2月1日起,公安机关对遗弃的破旧非机动车进行清理。对无人认领、无法发还的,按无主车处理。
  天津市非机动车管理所电话:和平27303531;河北26351401;河东24141653;河西28321265;南开27377129;红桥2654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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