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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0]383号

有关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简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下放部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座落在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静海、宁河、武清、宝坻、蓟县辖区内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及以下、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在0.30元及以下的,其收费标准由当地区(县)物价部门制定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一)物业管理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1.“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并附:申报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
  2.物业管理范围的基本概况和小区总平面图;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4.如实填写《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表》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
  5.针对物业管理范围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6.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拟定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的收费成本进行核算并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现场考核。
  (三)物价部门对申报项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给予批复并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三、为加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统计工作,上述区、县物价局在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批复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同时,将《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表》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于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
  四、市物价局对上述审批行为保留干预权。如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市物价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县)物价部门批复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作出调整。
  五、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仍按天津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第1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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