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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7 生效日期: 2006-07-27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建设厅:
  为加强对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等的督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建设部决定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城市规划督察员受建设部委派,负责对试点城市的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内容
  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重点督察:城市总体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群众举报和投诉城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式
  城市规划督察员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通过列度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会议,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约谈知情人、当事人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督察报告,经建设部审核发出督察意见书。试点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应限期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和建设部反馈整改结果。对不按督察意见书改正或整改不力的,建设部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城市规划督察员的管理
  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由建设部聘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具体派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部稽查办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经费由建设部统一安排,试点城市应在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方便,并指定专人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五、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的具体安排
  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督察工作,每个小组负责监督两个城市,驻在其中一个试点城市,定期、不定期巡察另一个试点城市。经研究,初步选定南京、杭州、西安、郑州、昆明、桂林6个城市为建设部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城市。其中:南京、杭州为一组,常驻南京;郑州、西安为一组,常驻郑州;昆明、桂林为一组,常驻昆明。
  建设部城市规划督察员将于8月中下旬陆续进驻试点城市。请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对相应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并协调试点城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2006年7月27日

附件:第一批聘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分组及成员名单
  一、南京、杭州组,常驻南京
  组长:谢志平 安徽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建设厅原厅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成员:韩汉民 建设部稽查特派员、中建五局原副局长、高级工程师
  王怡芳 马鞍山市规划局原局长、注册规划师
  二、西安、郑州组,常驻郑州
  组长:刘运琦 河北规划协会会长、建设厅原助理巡视员、注册规划师
  成员:王德胜 太原市规划局原局长、注册规划师
  郑均均 芜湖市规划院原院长、注册规划师
  三、昆明、桂林组,常驻昆明
  组长:陈材倜 重庆市规划协会会长、规划局原副局长、注册规划师
  成员:王宪宗 都匀市原副市长、注册规划师
  韩治平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原管委会主任(R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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