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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邀请外宾来华工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7 生效日期: 1999-11-17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外[1999]36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因公邀请外宾来华工作的管理,简化有关手续,根据外交部“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要求,现将我局邀请外宾来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办理的外宾来华邀请事项
  (一)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邀请的外宾,重要团组及人员,如邀请副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新闻界人士等。
  (二)为外宾申办半年或1年有效多次签证,其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华有投资者;
  2.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
  3.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
  4.已多次取得我F字签证人员。
  申请人应持签证通知表原件到我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手续。
  (三)邀请下列国家人员:
  巴基斯坦、斯里兰卡、伊朗、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利比亚、菲律宾、阿富汗、伊拉克、孟加拉、布隆迪、刚果(布)、科特迪瓦、加纳、尼日利亚、卢旺达、索马里、乌干达、喀麦隆、阿尔巴尼亚。
  申请人应在其国籍国持签证通知表原件到我签证机关办理签证手续。

  二、由各直属单位自行办理的外宾来华邀请事项
  邀请有直接业务联系的外宾来华短期商务访问,各单位可以本单位名义直接向外宾发出邀请,我驻外使、领馆将据此核发一次、两次有效F字商务访问签证。

  三、几点要求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负责我局邀请外宾来华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申请以我局名义邀请外宾来华,申办单位应填写《签证通知申请表》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三)自行邀请外宾来华,只限以本单位名义,不得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名义。
  (四)各单位请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分别将有关邀请外宾来华情况汇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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