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至少林寺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3-12-28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3]37号


    为维护郑州至少林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郑少高速)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完好,充分发挥该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郑少高速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郑少高速管理机构负责道路的养护、路政(含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收费、通信监控和经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违章车辆及交通事故,对造成高速公路路面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该路管理机构参与处理;勘查人员应迅速到达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处理完毕后由道路管理机构清理现场。

  二、除养护作业人员及高速公路专用机动车外,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拖拉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全挂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等危及道路、设施安全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原则上载运危险品或超限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郑少高速行驶;如有特殊情况,则须征得郑少高速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后方可进入。驶入郑少高速的车辆及其司乘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标志示意行驶,禁止在郑少高速上试车、倒车、逆行、掉头、违章穿越中央分隔带、上下旅客、装卸货物,不准向车外滴漏、散落、抛撒物品;禁止在郑少高速行车道和超车道停车,故障车辆停车必须移入紧急停车带内,无法移入的车辆必须立即开启车辆示宽灯和尾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郑少高速管理机构报告。

  三、因施工、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交通受阻时,郑少高速管理机构可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临时中断通行等措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时,应当由公安交通和郑少高速管理机构共同公告。

  四、郑少高速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未经郑少高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和拆除、移动郑少高速道路设施;不得在郑少高速两侧100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和广告。临时利用郑少高速及其设施的,应经郑少高速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支付占用费;损坏郑少高速及其设施的,须按规定及标准进行赔偿。

  五、驶入郑少高速的车辆(收费标准规定的免征车辆除外),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入口取卡(券),出口交卡(券)”的收费方式。

  六、郑少高速沿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郑少高速管理机构管好该路,并负责本辖区路段的治安管理。

  七、爱护高速公路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本通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郑少高速的服务区由该路管理机构专营和管理。

  九、本通告自200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二ΟΟ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