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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0 生效日期: 1999-10-1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治(1999)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0月9 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现就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严肃认真地组织学习贯彻
  《规定》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客观形势对枪支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保证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和滥用枪支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规定》,充分了解在枪支管理和使用方面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公务用枪管理与使用的关系,既保证工作需要又实现严格管理。学习中要辅以近年来枪支管理使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以切实加深对《规定》的理解。同时,要专门研究《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和具体步骤,明确职责分工,逐项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培训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务用枪换发新版持枪证工作,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考核培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规定》的要求,对配备枪支单位中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治安部门进行,不得走过场,不得降低条件和标准。考核培训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要针对新民警及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和重点,突出对使用枪支技能和掌握枪支性能的培训,并保障考核培训所必需的经费、装备及弹药。对不宜佩带使用枪支和考核不合格的公安民警,由政工部门通知治安部门收回持枪证,其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今后除加强在职民警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外,公安院校都要把《规定》列为必修课。

  三、严格用《规定》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
  集中保管枪支是防止和减少枪支丢失、被盗的有效措施,是公安机关枪支管理的基本形式。要按照《规定》全面推行枪支集中保管制度。凡有条件的单位都必须实行枪支集中保管,严格执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并逐步采取专用枪支保险柜和枪锁等技术防范措施。暂时不具备枪支集中保管条件而由个人保管枪支的单位,必须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逐步配备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配枪单位要加强对配枪民警的教育管理,经常了解和掌握配枪民警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强对民警的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滥用枪支案件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枪支管理的保障和监督制约机制、严厉查处涉枪违法违纪案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全面提高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水平。要挑选原则性强、有事业心、工作负责任、掌握枪支弹药知识、熟悉枪支管理法律和政策的同志从事枪支管理工作。要保证枪支管理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并纳入公安机关每年的装备计划和经费预算中。同时,要建立健全枪支管理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配枪单位违反规定和民警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分别追究其所属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在内部及时通报。
  各地在实施《规定》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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