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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统管公房租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10-15 生效日期: 1964-10-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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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管理事业的方针是“以租养房”,组织、管理好租金收入,是经营房产事业的物质基础,各级房管部门应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努力将房屋租金按时如数收进来;并应根据集中管理,分区收缴,便利租户,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经理好租金收支,以适应房管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针对当前租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掌握房屋应收租金基数 
  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必须确切掌握房屋应收租金基数。应收租金基数即所管房屋全部应收租金总和。其中包括已出租的房屋和未出租的房屋租金。已出租房屋应收租金的计算方法是:当月租金加欠租(当年欠租、历年欠租)。未出租房屋应收租金的计算方法是:现管曾出租过的空房,按空闲前最后租户的纳租标准和租率计算;新接管(包括新建的)未出租过的空房,根据原设计用途,按应用的租金标准和租率计算;现管已被使用未订租的房屋、暂时借出的房屋、根据规定或上级机关批准订有协议暂缓收租的房屋,一律根据现在的用途,按应用的租金标准和租率计算。 
  应收租金基数,因订租、退租、接管房屋、撤管房屋、拆除房屋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必须随时调整。 
  为建立上项租金管理制度,各级管理部门,特别是各房管所,应将所管全部房屋与管理底册、房屋平面图、房屋登记表,分户收租记录、清理欠租分户记录、管理手册等有关文件,作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对,并建立相应的帐册及内部相互制约的报表。由一九六五年一月份起一律按上项规定办理。 
  在未完成上项规定要求的准备工作以前,暂时以已出租房屋应收租金数掌握,并应根据租金变动通知单随时调整租金应收数额。 
  (二)关于订租、退租、收租、注销租金、记帐的制度 
  1.管理员在订(增)租、退(减)租时,必须填写租金计算表及租金变动通知单,经管理组长审核签章后,方为有效。 
  管理组长(未设管理组长的房管所由主管所长负责)对租金计算表和租金变动通知单,须亲自进行实地复核或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进行实地复核。上项复核工作三日内必须完成,不得积压。 
  2.为便利租户缴纳租金,除委托人民银行代收的方法外,郊区(县)房管局根据租户分布情况和人民银行现设的代办处、所的设置情况,可以与农村人民公社所属的“信用社”建立委托代收租金的关系。同时应对租户进行宣传动员向就近的“信用社”缴纳租金。“信用社”所代收的租金向区(县)房管局开户人民银行结转的具体手续,按市局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共同商定的手续办理。对部分租户距代收单位较远,缴租确有不便时,由管理员提出户数名单,经所长批准,由管理员直接收取。非经正式批准直接收取租金,以违反制度论处。管理员直接收取的租金必须迅速送交银行,付租凭证必须及时退给租户。 
  3.对豁免注销的租金,须严格按照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本局《关于无法收回的租金批准注销权限的决定》办理。并应由管理员如实签报,所长实地核查,按批准权限规定,分别报送核批。上项规定以外的豁免注销租金,须一律报市局核批。 
  4.租金统计员,必须根据租金变动通知单、租金收讫回单,豁免注销租金的批准文件,记载租金帐。凡未经审核签章的租金变动通知单,未盖代收单位印鉴的收讫回单,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记帐凭证。 
  (三)加强对付租凭证及租金收讫回单的管理。 
  1.各区(县)房管局保管的空白租户付租凭证,必须全部彻底清点,按照产别、租别分别记入登记册,由管理科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同时,要健全领发制度,建立领发登记册,登记册应在年终归档。 
  各房管所现有的空白租户付租凭证,全部集中由租金统计员统一管理。其中历年积存不用的旧证,一律上缴区局管理科。现行的付租凭证,包括库存的及已由管理员领取未用的应全部进行清点,按产别、租别分别记入使用登记册,建立领发制度。接领用人记载领取数量,登记册结存数与库存数须切实相符,不得遗失。年度终了时,应将登记册送区局归档。 
  2.为便于对代收单位转回来的租金收讫回单的审核,统计员于发出空白付租凭证时(领发数量不限),须在每页(每月份)第三联右下角处,加盖管理员代号印章,管理员代号印章由区(县)房管局按附发规定的形状统一刻制,发由各房管所的租金统计员保管使用。 
  3.租户付租凭证只限收取房屋租金使用。土地租、暖气费、家具费等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将产别、租别的付租凭证混淆使用。付租凭证各联上印制的“月份”严禁在使用时进行涂改。 
  4.向人民银行、农村公社的信用社收取租金收讫回单时,应由区(县)房管局指派专人办理。区局财务部门转给各房管所的收讫回单必须采取密封袋装好,由房管所财务主管人员签收。记帐后才能转给租金统计员销帐,未经财务、统计人员审核销帐的租金收讫回单,一律不得先转给管理员登记“管理手册”。 
  5.租金统计员根据租金收讫回单核销分户帐后,将租金收讫回单按日期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房管所保管一年后,按月份。张数、金额造册送区(县)房管局归档备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与房管所报送人员按册清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区(县)房管局对归档的租金收讫回单应保管十年。 
  (四)关于房屋租金统一实行分区开户、分区交租的规定 
  租金收入以区(县)局为单位,实行分区开户,按期上缴的办法,是加强各级财务部门对租金收支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适应分区开户的需要,将现在公、企租户不分区交租办法改为分区交租是收租方法上的重大改变,各级房管、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贯彻执行。具体办法另订之。 
  (五)加强租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各级房管部门、财务部门对租金收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属发生有关租金管理规定以外的问题,处理前须报请上级机关批准,以防止违反制度,造成工作混乱,产生流弊。 
  2.市、区(县)级主管租金业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深入基层了解租金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管理员直接收缴的部分和住户拖欠的租金,应当逐户检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的充实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更好的完成任务。 
  3.各房管所租金统计员,暂仍在管理组担负租金统计工作,为了保证顺利正常的进行工作,租金统计员受管理组、财务组的双重领导。 
  4.本规定实行后,为了保证租金统计人员、财务人员顺利地完成任务,对兼管业务较多的应予减免,不适宜担任这项工作的,要迅速调换。人员不足的必须及时配备。 
  (六)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196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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