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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 2001-12-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行[2001]4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公告撤销的具体日期由江苏省政府择机确定,并通知你分行。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公司的一切金融业务活动。请你分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由你分行向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发布撤销决定,并于公告撤销之日,向该公司宣读撤销决定,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宣布清算组名单。同时,清算组进驻该公司

  二、由你分行发布撤销公告并在徐州市当地一家报纸刊登,在该公司的营业场所张贴。

  三、撤销决定和公告参照附件1、2印制。

  四、你分行要积极配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证管办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该公司的撤销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关于撤销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
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收缴你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你公司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撤销后,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算组,对你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管理职权,清算组组长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在清算期间,你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和独立法人实业公司照常经营。你公司个人债务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偿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告
  鉴于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决定撤销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收缴该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其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撤销后,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该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和独立法人实业公司的业务照常经营。
  原公司自然人债务的合法本息全额偿付,具体办法由清算组另行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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