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优化服务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行政审批窗口办公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是实施窗口办公制度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分中心承担国土资源行政审核、审批和备案(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转办、审批结果的发放及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窗口办文大厅是分中心开展工作的主要场所,设立业务咨询、业务受理和投诉监督三个窗口,凡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审批事项,都由窗口办文大厅统一受理、统一转办、统一发放。
业务受理窗口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
投诉监督窗口负责受理对行政审批行为的投诉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窗口化行政审批工作遵循“规范服务、方便群众、自我约束、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程序 第六条 窗口办文大厅根据实际情况将申请的审批事项划分为即办件、承诺件和报批件三种类型,分别采取针对性方式进行管理。
即办件是指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即办件应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承诺件是指需经过审核审批或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受理的承诺件,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知办理程序和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法定审批程序。
报批件是需转报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事项。对受理的报批件,应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程序和时限,并在承诺期限转报或上报,跟踪催办上级审批过程,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及审批进度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的受理
(一)凡申请人和各县(市)局、分局申报的各类审批事项均由窗口统一受理 非经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局领导不予批准,局办公室不予盖章。
(二)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报后,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须补齐的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来文单位、申请事项、资料清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录入电脑,打报人,作为取文的凭证。同时将受理资料装袋,打印业务受理登记表同申报资料一起报窗口办文大厅负责人审核后,转交承办部门。
(三)审批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办理的,该部门为承办部门;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办理的,由窗口办文大厅根据业务类别和部门职能确定承办部门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特殊情况报主管领导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
(四)受理当日内由业务受理窗口通知业务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派人到办文大厅领取申报资料,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八条 审批事项的承办
(一)承办部门应及时确定承办人,审查申报资料。经审查申报资料符合办理条件的,承办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审批或报批。经审查发现资料、图件等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承办部门提出补充完善资料或者退卷的意见,并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到窗口,由窗口及时通知申办人补充完善资料或领取退回申报资料。承办部门要慎重退卷,退卷理由要合法,意见要正确。因退卷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原因造成退卷错误,导致我局因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要追究该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
(二)承办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制,确定A/B角。在承办人因故不能履行审批的,要指定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确保在规定的承诺服务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在办理过程中,需经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签发的,按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要及时与协办部门联系,并对协办内容和时限提出要求,协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按时送交承办部门。
(五)承办部门审批完毕,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及其他应交申请人的资料转交窗口办文大厅。
第九条 审批结果的发放
办文大厅接到业务承办部门办结的资料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办文回执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和有关资料。承办部门不得直接向申请者发放审批结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窗口办文大厅公布查询电话,设立电脑查询系统,并在大厅电子屏幕上及时发布业务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三章 办文时限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办文时限”是指我局政务公开向社会承诺的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时限。办文时间是指从办文大厅向承办部门交接材料之日起算起,到窗口收到承办部门办结资料时为止。办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办文时限。需业务会审的,会审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跟踪办理,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从速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审秕事项需报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的,办文时限是指从窗口办文大厅向承办部门交接之日算起,到承办部门将资料上报之日为止。
第十四条 办文时间的中断,是指业务承办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需要我局以外的工作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所需时间的中断。
业务承办部门向我局以外的工作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通知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中断工作时间计算;待我局以外的工作部门办理完毕后,由业务承办部门通知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继续计算办文时间。
第十五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按规定应由我局以外的其他部门会审、签字、指界、提出意见,或由其他机构测绘、评估,或需调处纠纷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间内。
申报单位和个人补充资料、修改图件、交纳有关税费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间内。
第十六条 办文时限和时间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计算。
第四章 办文协调 第十七条 各县(市)局、分局,各业务处室、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内部在办文过程中出现问题,由部门自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在办文过程中出现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可协调办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办理审批。协办部门要服从和配合主办部门工作,不得推诿拖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主办部门要求办理的,要主动向主办部门和分管局长报告,提出协作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共同解决办文中的问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窗口化行政审批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奖罚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对工作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给予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窗口办文大厅可及时向承办部门了解业务办理情况并进行督办,督促各环节的办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窗口办文大厅可在办文时限届满前向承办部门进行催办。
第二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审批事项的,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期满前两天,就延期原因、延长时间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送交窗口办文大厅,由窗口办文大厅向申请人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分管局长批准不按时限办结业务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窗口办文大厅要进行督办,并将督办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督促办理实行定期通报制度。鼓励承办部门提前办结审批事项。对故意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办理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因办理速度、服务态度问题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投诉的,由局纪检室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按照上级和我局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局建立窗口化行政审批工作周报制度,由窗口办文大厅定期将上一阶段业务受理、业务办结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局领导,同时转发各业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