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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 2001-11-13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发(20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部,武警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现将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
  2001年冬季全军共有47550名士官(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军队各大单位士官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按《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执行。军队和地方要严格执行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必须报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批准。

  二、转业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10年且在1999年底参加套改的;1999底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1999年底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本人要求转业且地方同意接收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10级伤残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三、集中交接时间
  2001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2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2001年冬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2年4月1日”。

  四、集中交接办法
  军队要派出移交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业士官的档案材料向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2002年1月2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仍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九一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务传(1992)2号、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档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在2002年3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移交单位。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青年对待。

  五、转业安置去向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23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

  六、安置工作经费
  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给予的补助经费,由民政部提供方案,总后勤部拨到各省军区,再由各省军区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其它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确保集中交接工作的经费需要。各级安置部门要管好用好这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七、安置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探索安置工作的新办法,确保年度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军地双方要加强对转业士官的管理,教育他们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投身到地方的经济建设当中去。要主动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困难,确保转业士官按时、安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各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要在2002年8月底前对转业士官的集中交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8月15日前将总结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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