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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政府关于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蒙古
发布文号:
(一)在《增值税法》范围内,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服务
(1)换汇;
(2)与收款、转帐、担保、支付追讨、商业票据、存款帐户等有关的银行服务;
(3)保险、再保险、资产登记服务;
(4)有价证券、股票的发行、转让、接受服务,及其担保服务;
(5)贷款服务;
(6)社会保险基金利息的发放、转让服务;
(7)银行利息、股票红利、贷款担保收费、保险费的服务;
2、用于居住目的的住宅出租;
3、教学服务;
4、卫生服务(不包括药品、药物制剂、医疗器械和设备工具的生产、销售);
5、宗教组织的活动;
6、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
7、丧葬服务;
8、公共交通服务;
9、旅游从业部门向外国游客提供的服务。
(二)在《增值税法》范围内,下列商品免征增值税:
1、乘客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
2、常驻蒙古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国际组织进口的所需商品;
3、蒙古国常驻国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因工作需要的商品、工作、服务享受该国的免税待遇时,则对该国常驻蒙古国的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因工作需要的商品、工作、服务亦给予免税;
4、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慈善机构提供的无偿援助和人道援助的商品;
5、残疾人专用器械;
6、国防、警察、国家安全、监狱、法院执行部门需要进口的枪支、器械;
7、蒙古出产的农牧业、林业产品原料及猎物;
8、投资于鼓励行业和生产出口产品的外资企业为生产工艺而使用、安装的设备、重型机械。
9、用于居住目的的住宅或住宅的一部分的销售(不包括为销售而新建的住宅或住宅的一部分);
10、按照以产品分成原则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为开展与石油开发相关的活动而进口的机械、设备、材料、原料、零部件、汽油、柴油、工作人员所需的食品和私人物品;
11、在常驻国外的蒙古国外交、领事机构工作,以及政府间交流或在国际组织工作1年以上的蒙古公民,任职结束返回蒙古时自己使用的小汽车(不多于一辆);
12、医用的血液、血液制品和器官;
(三)每年缴纳1000万及其以上图格里克销售收入所得税的生产、服务从业者免征增值税(不包括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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