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对越南边境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 2000-11-27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4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昆明海关:
  近年来,我对越边境贸易稳步发展,边境贸易额逐年增加。但同时,对越边贸出口商品也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甚至有少量假冒伪劣商品通过边贸途径流入越南,对两国边贸的正常开展和中国商品的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越边境贸易管理,提高边贸出口商品质量,促进中越边贸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就加强对越边贸出口商品质量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越边贸工作的统一管理
  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小组,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分别做好对中越边贸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及商品市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边民互市贸易的市场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边境贸易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针对中越边贸中存在的问题,在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基础上,加强对中越边贸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加强与越南政府的协调工作
  为促进中越边贸的发展,由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与越方相应政府部门协商建立中央政府级定期会晤制度,并由广西云南外经贸厅会同当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与越地方政府部门协商建立地方政府级定期会晤制度,通过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加强协商,共同研究解决中越边境贸易中的问题。

  三、建立中越双方企业推荐机制
  由广西云南外经贸厅与越方相应政府部门协商,互相推荐若干家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并报双方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中方所推荐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今后越方如向中方采购农业物资、种子、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和特殊商品,将由中越双方各自推荐的企业洽谈成交。

  四、建立中越双方协作机制
  由广西云南外经贸厅牵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南宁海关、昆明海关等部门共同配合,与越方相应部门协商建立规范、公正、有效、稳定的协作机制,共同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和其他跨境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贸易的正常经营秩序。

  五、建立假冒伪劣商品投诉索赔制度
  由广西云南外经贸厅负责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广西凭祥市和东兴市、云南河口市的互市贸易点设立商品质量投诉点,受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投诉和索赔。并通知越方,对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的质量问题可向商品质量投诉点进行投诉。请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外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积极开展对内对外工作,切实解决好对越边贸商品质量问题。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