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9-27 生效日期: 1982-09-2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8%。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


    第六条    国库券的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关联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