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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1 生效日期: 2002-11-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2]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后,各地方、各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与《招标投标》不符或相悖,造成了招标投标秩序的混乱。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于近日发出了《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搞好我市的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各部门制定、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方法
  (一)《招标投标》实施前和实施后制定、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者明令废止。
  (二)需要保留或者废止的,由原制定机关自行检查,提出意见。
  (三)需要修改的,由原制定机关对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行修改。含有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以及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必须修改。
  (四)清理审查后,全市统一公布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文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三、清理的组织和清理时间
  本次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外经贸委配合,共同落实清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及时明确工作部门,落实清理任务。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1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及《清理情况表》(见附件)和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然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我市的清理工作定于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
  本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领会和严格把握《招标投标》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圆满完成清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
  有关清理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张凯 曾红梅;联系电话:63874631

附件:1.拟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表(略)
  2.拟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表(略)
  3.拟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表(略)
  4.修改理由(略)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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