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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1 生效日期: 2000-09-2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81号)的规定,现将你局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组织短期培训团组、中长期研修项目和国外资助培训项目时,向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的标准为:
  (一)代办签证服务费标准。代办外国签证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执行,即代办外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50元;代当事人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每份10元。当事人要求邮寄的,邮寄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
  (二)出国培训咨询服务费标准,由你局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外国专家、向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联系用人单位时,分别向用人单位和外国专家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你局按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国家外专局培训中心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的收费标准,引进国外先进培训方式与教材的中介咨询费标准和向企业收取的引进智力成果推广费标准由你局按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四、执收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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