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71号
省民委:
你委《关于申请〈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志牌〉、清真食品认证标识及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收费立项的函》(辽民族发[2003]19号)收悉。根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你委申请收取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工本费、清真标志牌工本费、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及其执收单位、收费对象、收费范围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辽财综[2003]425号)批准,现就清真食品准营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清真食品准营证(含正本、副本、申请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清真食品准营证正本规格为30×42cm,塑封单页,具备防伪标识;副本规格为15×22cm,4页,磨沙封皮,具备防伪标识。
二、清真标志牌工本费。大号(40×60cm,木托、套色、编号、沙金金属牌)每个340元;中号(33×43cm,木托、套色、编号、沙金金属牌)每个150元;小号(20×26cm,木托、套色、编号、沙金金属牌)每个50元。
大、中、小号牌发放范围按省民族工作部门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每头牛10元,每只羊3元,禽类每只0.5元;外省进入我省的食品标识费每100克0.005元。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由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及受该协会委托的各市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收取。
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清真屠宰师培训费每人35元,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费每人25元,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本收费标准含培训教材及资格证书(结业证、合格证等)。
五、本复函发布后,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实施收费前,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严格按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七、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5年6月30日止。届时如需继续收费并核定收费标准,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清真标志牌》发放标准
《清真标志牌》发放标准
一、大号牌发放标准:
1、清真餐饮业:经营面积300(含本数,下同)平方米以上;
2、清真肉类经营企业: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
3、生产单位:厂(场)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4、经营其它清真食品企业: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
5、清真食品运输企业:清真食品机动运输车2台以上。
二、中号牌发放标准:
1、清真餐饮业: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
2、清真肉类经营企业:经营面积8平方米以上;
3、生产单位:厂(场)区面积50平方米以上;
4、经营其它清真食品企业:经营面积13平方米以上
5、清真食品运输企业:清真食品机动运输车1台以上。
三、小号牌发放标准:
1、清真餐饮业: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下;
2、清真肉类经营企业:经营面积8平方米以下;
3、经营其它清真食品企业:经营面积13平方米以下;
4、清真食品个体人力流动车、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