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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山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09-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山东省委
发布文号: 鲁发[2004]2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发展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建设绿色山东的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林业发展是建设“大而强、富而美”新山东的迫切要求
  1.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林业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不断加大造林绿化力度,林业建设有了很大发展。林业重点工程实施顺利,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状况不断改善。林业结构调整成效突出,木材、果品、花卉、苗木等林产品基地蓬勃发展,林业产业初具规模。2003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1.5%,林木蓄积量7960万立方米,经济林产品产量130亿公斤,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454亿元。林业在我省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更加明确,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特色优势更加突出,在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就业增加中的作用更加显著。

  2.正确认识我省林业建设的现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生态和林产品的需求日益迫切。从整体上讲,我省森林资源总量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风沙危害、水土流失等生态脆弱问题比较突出;林产品科技含量低、名牌产品少、市场竞争力不强;林业管理体制和基础设施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林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繁重。

  3.进一步确立林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林业处于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必须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必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和森林文化等多方面需求。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山东,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把林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营造山青水秀、绿树成荫、空气清新的优美环境,提高全省的绿色文明程度。

 

二、建设绿色山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指示精神,树立“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的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林业自身发展规律,走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以产业化带动现代化的路子,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进全省林业跨越式发展,实现弘扬绿色文明、构筑绿色屏障、保护绿色资源、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山东的宏伟目标。

  5.任务目标。到200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4%以上,生态状况得到初步改善,林业产业实力增强;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8%以上,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林业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30%以上,实现生态良性循环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林产品供给水平大大提高,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三、实施重点工程,加快造林绿化进程
  6.集中力量抓好林业“四大工程”。全面实施封山(滩)育林工程,划定封育区,实行围封禁牧,提高森林覆盖率;继续推进平原绿化工程,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保护基本农田的关系,构建以农田林网为主体,网、带、片相结合的高标准平原防护林综合体系;建设绿色通道工程,在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和沿海、环城大力植树造林,形成绿化美化相结合的生态景观;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对25度以上坡耕地和水土流失、风沙化、盐碱化危害严重等生态脆弱区域实行退耕还林,扩大林地面积,增加森林植被覆盖。林业重点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7.大力开展社会造林。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荒山、荒滩等一切可以植树的地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植树造林。
  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积极推行义务植树基地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完成。对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资代劳。提高适龄公民履行义务的覆盖面,提高义务植树的实际成效。
  严格落实部门、单位造林绿化责任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绿化用地负有植树绿化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植树造林通知书,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完成植树绿化任务。

  8.搞好林业规划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绿化美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林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发展林业与保证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关系,基本农田内要科学规划种植计划,不得随意植树。在全省逐步形成以生态林为龙头,以农田林网为骨干,点、片、线、面相衔接,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林业生态体系。

 

四、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经济
  9.优化林业产业结构。按照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林业产业升级。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牌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积极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大力发展林木种苗、花卉、森林旅游、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木材加工、果品贮藏加工等林业龙头企业,推广公司(企业)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经营形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10.培育林业专业市场。结合林产品基地建设,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区域性林产品交易市场,形成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林产品集散地。大力推行林产品产销直挂、连锁经营、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活立木市场,搞活林产品流通,调动林业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建设和培育林业科技市场,促进林业知识产权转让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引导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为经营者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等系列化服务。

 

五、深化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1.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按照森林主要用途的不同,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并负责建设和保护。商品林面向市场,由经营者自主经营,政府给予必要扶持。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森林资源管理新机制、新秩序、新路子。

  12.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发证,建立林权档案。对林权明晰、已核发林权证书的,要保持稳定;对权属明确、未发放林权证书的,要核发林权证书;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要尽快明确权属并核发林权证书。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13.积极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实行资产评估制度,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通过转让林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资金,由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全部用于发展林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让林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林业建设。

  14.努力扩大林业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引进资金、技术、良种和管理经验,积极引导、支持外商投资造林、兴办林产品加工业,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规模。积极参与境外森林资源开发、林业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大力推行林业标准化生产,建立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测检验体系、林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逐步实行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5.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个体私营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民、城市居民、私有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科技人员等,均可独资或利用入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林业建设。对私人投资的公益性林业项目,在资金扶持、信贷支持和权益保护等方面要和国有林场平等对待。对捐资造林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绿化冠名权。

  16.深化国有林业场圃改革。生态公益型国有林业场圃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按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场圃的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护林等建设项目,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经营性林业场圃,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实行企业化管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按照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有利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积极建立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场圃管理体制。鼓励国有场圃利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联合经营森林资源。

 

六、科技兴林,完善技术服务体系
  17.加快林业科技创新。要重视和扶持林业科研工作,努力提高林业的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林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18.建立林业科技激励机制。稳定和加强林业科技推广队伍,健全林业科技服务体系。设立山东省林业科技贡献奖,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产业化建设、科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根据林业建设特点,建立各类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大对林业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林业建设者的整体素质。

 

七、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19.加强林业立法工作。围绕加快林业发展,搞好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林业法规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提供法律保障。

  20.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加强资源林政、森林公安和森林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增强对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能力。加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
  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切实搞好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划定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凡依托森林资源进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落实防火措施,健全防火制度,明确防火责任。
  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森林防火监测?t望、预测预报、指挥通讯和林火阻隔等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加强森林扑火专业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增强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重点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和防治服务网络建设。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要逐步实行工程化治理。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减轻森林病虫危害。

  21.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肩负着政策宣传、管护资源、组织生产、林业执法、科技推广等重要职责,要通过深化改革,精简人员,提高素质,强化职能,落实经费,发挥作用。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2.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分类经营、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今明两年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将补偿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保证经营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3.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项经费,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要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林业行政执法所需经费要重点安排。国家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各级政府规划实施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要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和水土保持治理等财政支农资金,要不断增加林业建设的投入比重。切实落实国家和省里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林业经营者负担。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的支持力度,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贴息。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铁路、交通、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新建工程的绿化经费要列入工程建设预算,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煤炭、石油、矿产、木浆造纸、人造板加工等企业和大中型水库,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育林费,用于本单位的造林绿化或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开发的单位每年要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林业发展、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的保护。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4.实行领导干部林业建设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林业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林业工作,及时解决林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作为对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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