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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8章: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苏格兰皇家银行业务转让予RBSG苏格兰皇家银行一事,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5年7月26日]

(本为1985年第51号)

注:

"RBSG苏格兰银行”乃“RBSGpubliclimitedcompany"之译名。

弁言 版本日期 30/06/1997

鉴于─

(a)苏格兰皇家银行藉英皇佐治一世于1727年5月31日颁布的《英廷敕书》,以“TheRoyalBankofScotland"的名称成立为法团,其后根据联合王国《1948年公司法令》*第VIII部以“TheRoyalBankofScotlandLimited"的名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再根据联合王国《1980年公司法令》+重新注册为公众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部注册为海外公司

(b)RBSG苏格兰皇家银行(下称“RBSG银行”)是一公众公司,根据联合王国1948至1980年《公司法令》@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的宗旨之一是在联合王国、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该公司现已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部注册为海外公司

(c)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业务与Williams

Glyn'sBank的业务进行全球性合并,因此宜将上述业务转让予RBSG银行;

(d)联合王国已通过《1985年苏格兰皇家银行法令》§,目的是使上述业务转让予RBSG银行一事得以实行(在该项转让可藉联合王国法例实行的范围内),另一目的是将苏格兰皇家银行的名称改为“TheRoyalBankofScotland(1727)Limited"及将RBSG银行的名称改为“TheRoyalBankofScotlandpubliclimitedcompany";及

(e)为上述全球性合并的实行,宜将苏格兰皇家银行的香港业务及该银行业务中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其转让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得自该银行香港业务的部分,藉香港法例转让予RBSG银行:

注:

*"《1948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Act1948"之译名。

+"《1980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Act1980"之译名。

"RBSG苏格兰银行”乃“RBSGpubliclimitedcompany"之译名。

§"《1985年苏格兰皇家银行法令》”乃“RoyalBankofScotlandAct1985"之译名。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成文法则”(enactment)指在本条例或任何条例或根据任何条例所订立的任何命令、附例、规则或规例内的成文法则;

“抵押”(security)包括任何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转让、债权证、固定抵押、浮动押记、个人债券、汇票、承付票、信托收据、仓单、担保、弥偿、留置权、保留权、押物预支、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委托、押货预支、抵销权、补偿权或承诺、任何标准抵押、任何形式上的绝对转让或绝对产权处置及规限该转让或产权处置的任何协议或其他契据、文书或文件、任何债券连抵押产权处置书或债券连抵押转让书、任何现金信贷债券、任何现金信贷债券连抵押产权处置书或现金信贷债券连抵押转让书、任何抵押转让书、属抵押性质的各种土地权利或负担,以及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其他契据、文件、转易、文书、安排或方式(全部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并包括任何协议或承诺(不论是否书面形式),其内规定在接获要求时或在其他情况下须发出或签立前述任何一项;

法律责任”(liabilities)包括每一种类的债项、责任及义务,不论该等债项、责任及义务在何处产生(亦不论是或有的或实有的、现存的或将来的);

“附属公司”(subsidiary)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客户”(customer)包括任何在苏格兰皇家银行或RBSG银行(视文意所需而定)开有银行帐户,或与苏格兰皇家银行或RBSG银行有其他事务往来、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day)指根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

“财产”(property)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不论该等财产及资产位于何处,并包括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权利、利益及权力,但不包括苏格兰皇家银行的法团印章或依据联合王国《1985年公司法令》*或《公司条例》(第32章)的条文所须备存的任何文件(会计纪录除外);

“现有”(existing)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

“处长”(theregistrar)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3条委任的公司注册处处长;

“业务”(undertaking)就苏格兰皇家银行而言,指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业务经营及所有现有财产及现有法律责任;

“遗嘱”(will)包括遗嘱更改附件、信托产权处置与授产契、任何其他遗嘱性质文字,以及在任何人去世后生效、藉以处置其遗产的任何部分或藉以产生遗产继承权的任何契据、产权处置书、合约、文书或文字;

“获授权代表”(authorizedrepresentative)就苏格兰皇家银行或RBSG银行而言,指居于香港并获授权代为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人士或多名人士中的一名,而其姓名及地址已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33(1)条登记;及

“RBSG银行”(theBank)指RBSG苏格兰皇家银行。

(2)本条例中凡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的财产及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归属或属于苏格兰皇家银行或由该银行持有的所有财产及该银行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不论该银行是以享有实益权益的人身分或以任何受信人身分持有该等财产或承担该等法律责任,亦不论该银行能否将其转让。

(3)本条例中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不论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苏格兰皇家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视属何情况而定)。

(4)本条例中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不论根据香港法律香港以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法律责任(视属何情况而定)。

注:

*"《1985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Act1985"之译名。

"RBSG苏格兰皇家银行”乃“RBSGpubliclimitedcompany"之译名。

第3条 指定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1)RBSG银行的董事可为施行本条例而指定一日期:但根据本条指定的日期不得早于RBSG银行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7条获发给牌照的日期。

(2)RBSG银行须于根据本条指定的日期不少于14天前,在宪报刊登公告,述明该指定日期。

(3)根据第(2)款刊登公告,即为某日是为施行本条例而成为指定日期的确证,而宪报中载有该公告的一页或该页中载有该公告的部分的影印本或其他复制本,经RBSG银行的获授权代表核证后,即为刊登该公告的证据。

注:

1985年9月30日已被指定为第3(1)条所提述的日期─参看载于1985年9月13日宪报副刊第6号PN3615页的公告。

第4条 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业务转让予RBSG银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指定日期当日,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业务中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其转让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得自该银行香港业务的部分,无须有进一步作为或行动而凭借本条例转让予和归属RBSG银行,以使RBSG银行继承苏格兰皇家银行的该部分业务,犹如就各方面而言,RBSG银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样。

第5条 关于合约等及成文法则的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不损害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除本条例另有相反条文规定外,本条下述条文,就第4条而言,具有效力。

(2)苏格兰皇家银行(不论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亦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所缔结、订立、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所有现有合约、协议、证明书、裁决、转易、契据、租契、特许、通知、许可证、担保、债券、弥偿、委托、指示以及其他文书及承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以下情况而解释和具有效力─

(a)缔结、订立、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是RBSG银行,而非苏格兰皇家银行;

(b)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RBSG银行取代;及

(c)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事情者,即为提述RBSG银行各董事,或RBSG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RBSG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

(3)任何现有契据或其他文书或文件,以及任何并非书面的现有合约、协议或承诺(第(2)款所适用者或遗嘱除外),其内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或该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以下情况而解释和具有效力─

(a)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RBSG银行取代;及

(b)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事情者,即为提述RBSG银行各董事,或RBSG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RBSG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

(4)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签立、接获或发出的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书或文件(遗嘱除外),以及任何并非书面的合约、协议或承诺,其内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或该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犹如是以下情况而解释和具有效力─

(a)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RBSG银行取代;及

(b)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事情者,即为提述RBSG银行各董事,或RBSG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RBSG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

(5)本条例以外的任何成文法则,如载有任何对苏格兰皇家银行或该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的提述(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以下情况而解释和具有效力─

(a)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RBSG银行取代;及

(b)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事情者,即为提述RBSG银行各董事,或RBSG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RBSG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

第6条 关于已转让的信托财产及托管等的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财产如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苏格兰皇家银行持有,不论该银行是以下述任何身分单独持有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

(a)任何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或遗嘱的受托人或保管受托人,不论原先是否如此获得委任,亦不论是经签署或盖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或其他方式委任;

(b)死者的遗嘱执行人;

(c)死者的遗产管理人;

(d)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托人或司法财产保管人;或

(e)任何其他受信人身分,而凭借本条例该财产已转让予和归属RBSG银行,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该财产由RBSG银行单独持有或联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视属何情况而定),而RBSG银行具有有关信托所给予苏格兰皇家银行的同一身分,并拥有和受限于对该等信托适用的权利、权力、条文、法律责任及义务。

(2)苏格兰皇家银行曾经或现时或如无本条条文则本来会(不论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获授予遗产管理书,或获委任为受托人、保管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儿童监护人、保佐人、监护人、司法受托人、司法财产保管人或司法保管人,或获委予或获确认任何其他受信人身分,其所根据或凭借的任何法庭的命令,或任何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遗嘱或委任书,不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均不得因本条例任何条文而失效,并且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或如该命令、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遗嘱或委任书订立或签立的日期属较后的日期,则在该日期当日及以后),该等文件犹如其中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由提述RBSG银行所取代一样地参阅应用、解释和具有效力。

(3)凡第(2)款所述的任何命令、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遗嘱或委任书,曾经授权、授权或(如上述任何命令、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遗嘱或委任书在指定日期后生效)本来会授权苏格兰皇家银行(如该银行曾接受委任)按照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以后的任何特定日期或当其时适用于苏格兰皇家银行的收费率或条款或条件收取酬金或以其他方式行事,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或如该命令、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遗嘱或委任书订立或签立的日期属较后的日期,则在该日期当日及以后),该命令、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遗嘱或委任书中凡提述该等收费率或条款或条件之处,犹如提述在上述特定日期或当其时(视属何情况而定)适用于RBSG银行的收费率或条款或条件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但如所提述的是在指定日期前的某日期适用于苏格兰皇家银行的收费率或条款或条件,则本款各项条文,犹如该等收费率或条款或条件在该较早日期已适用于RBSG银行(即使RBSG银行在该日期可能仍未存在,或可能并无经营以该等收费率或条款或条件所关乎的受信人身分行事的业务),并犹如该等收费率或条款或条件中所有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即为提述RBSG银行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

第7条 关于转让的补充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不损害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本条下述条文,就第4条而言,具有效力─

(a)苏格兰皇家银行与任何客户之间的任何现有帐户,须于指定日期当日转让予RBSG银行,并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成为RBSG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该帐户所具权利及规限该帐户的义务及附带条件(包括补偿权及抵销权)与苏格兰皇家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该帐户如继续存在则会适用的权利、义务及附带条件相同;就各方面而言,该帐户须当作为连续的同一帐户:但本条例并不影响RBSG银行或该客户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更改设有任何帐户的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权利;

(b)(i)苏格兰皇家银行单独或联同另一人接获的任何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通知、申述、授权书、权限、同意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亦不论是否与任何帐户有关),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由RBSG银行接获或由RBSG银行联同该另一人接获(视属何情况而定)一样地适用和具有效力;

(ii)苏格兰皇家银行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单独或联同另一人接获的任何指示、命令、指令、委托、通知、申述、授权书、权限、同意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如在指定日期之前接获,则本来会与苏格兰皇家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现有帐户有关者,犹如是由RBSG银行接获或由RBSG银行联同该另一人接获(视属何情况而定)一样地适用和具有效力;

(c)(i)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苏格兰皇家银行持有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持有、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须由RBSG银行持有,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持有,并可由RBSG银行用作保证就该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的抵押;

(ii)如本段第(i)节所述的任何抵押扩及未来放款或未来法律责任,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该抵押须由RBSG银行持有,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持有,并可由RBSG银行用作为其未来放款及其须获解除的未来法律责任的抵押,其可供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均犹如该抵押原本以RBSG银行为受益人而提供,并原本扩及RBSG银行的未来放款或须获解除的未来法律责任一样;

(iii)凡本段第(i)节所述的任何抵押是就某述明的最高款额作出保证而提供的,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该抵押在各方面具有同样效力,并以RBSG银行为受益人,有效范围以该最高款额为限,犹如该抵押原本就该最高款额而以RBSG银行为受益人而提供一样;

(iv)就本段第(i)节所述的任何抵押及以其作为保证的法律责任而言,RBSG银行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该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该抵押如继续由苏格兰皇家银行持有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持有则该银行本来会享有的及受规限的一样;

(d)苏格兰皇家银行或该银行的代理人或代名人以受寄人、存放人或保管人身分对任何文件、货品或其他财产的保管或管有,须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凭借本条例转让予RBSG银行或由上述代理人或代名人以RBSG银行代理人或代名人身分持有(视情况所需而定),而苏格兰皇家银行根据关乎上述文件、货品或财产的任何委托保管合约、存放合约或保管合约,或根据规管上述文件、货品或财产的保管或管有的任何其他合约或安排(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契据或其他文书或文件而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凭借本条例在指定日期当日转让予RBSG银行;

(e)明订向苏格兰皇家银行开出或发出或由该银行承兑或背书或于其任何营业地点付款的任何可流转票据或付款单,不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以后所开出、发出、承兑或背书者,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或如开出、发出、承兑或背书该票据或付款单的日期属较后的日期,则在该日期当日及以后),具有同样效力,犹如该票据或付款单向RBSG银行开出或发出或由该银行承兑或背书或于该银行的同一营业地点付款一样。

(2)第(1)款(c)段内凡提述由苏格兰皇家银行持有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持有的抵押,须解释作包括提述由该银行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代名人持有的抵押,而该段中凡提述抵押原由苏格兰皇家银行持有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持有,但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由RBSG银行持有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持有,须解释作包括提述抵押原由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代名人持有,但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由该代理人、受托人或代名人以RBSG银行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代名人身分持有。

第8条 雇佣合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第5(2)条适用于苏格兰皇家银行雇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苏格兰皇家银行及RBSG银行,就各方面而言,须当作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苏格兰皇家银行任何董事、秘书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RBSG银行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9条 退休基金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条中,“该基金”(thefund)指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向苏格兰皇家银行发出的编号GPC1093保单而在香港设立的集团退休利益基金。

(2)就第4条而言,在不损害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构成或关乎该基金的各保单、规则、规例及文书,于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犹如其内明文或隐含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在该基金名称中提述者除外),由提述RBSG银行所取代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但为确定和计算根据该基金所享利益的权利,于指定日期前在苏格兰皇家银行服务或受雇工作须计算在内,犹如在RBSG银行服务或受雇工作一样。

注: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乃“AmericanInternationalAssuranceCompanyLimited"之译名。

第10条 申索、诉讼等不得中止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成为RBSG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RBSG银行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办法(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及权力),以确定、申索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或使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可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RBSG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一样;而由苏格兰皇家银行提出、针对该银行提出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待决或现有的任何申索(包括任何待确定的申索)、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及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的因由,以及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的任何申请,均不得因本条例的条文而中止或不再继续或在任何方面受不利影响,但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只可由RBSG银行或针对RBSG银行或以RBSG银行为受益人而提出、继续进行、作出检控和强制执行,犹如本条例若未获通过则可能会由苏格兰皇家银行或针对该银行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提出、继续进行、作出检控和强制执行一样。

(2)判苏格兰皇家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判令、命令或裁决的规定,如于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满足,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可由或可针对苏格兰皇家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只可由或只可针对RBSG银行强制执行。

(3)对于苏格兰皇家银行在指定日期之前单独或联同其他人所委任的任何接管人或任何接管人兼经理人,本条例并不终止或损害其委任、权限、权利或权力。

第11条 《证据条例》第III部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转让予RBSG银行的苏格兰皇家银行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其内的记项,犹如该等银行纪录为RBSG银行的银行纪录一样。

(2)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凡银行纪录如此转让予RBSG银行,而其内有任何记项看来是于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则该等纪录须当作为在列入该记项时的RBSG银行的普通银行纪录,而任何该等记项须当作为于惯常及通常业务运作中列入者。

(3)在本条中,“银行纪录”(banker'srecords)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解释。

第12条 受香港法律以外的规定所管限的转让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属苏格兰皇家银行业务一部分的任何财产,如其转让及归属受香港法律以外的规定所管限,则如RBSG银行提出要求,苏格兰皇家银行须于指定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保证该等财产有效地转让予或归属RBSG银行,而在完成转让或归属之前,苏格兰皇家银行须以信托方式为RBSG银行持有任何该等财产。

第13条 纪录及其他文件仍为证据 版本日期 01/06/1999

(1)凡纪录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会就任何事宜而作为对苏格兰皇家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者,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纳为对RBSG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解释。(由1999年第2号第6条修订)

第14条 转让的证据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就各方面而言,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及第3(3)条所指明的刊登指定日期公告的证据,即为苏格兰皇家银行业务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让予和归属RBSG银行的确证。

(2)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就凭借本条例转让予和归属RBSG银行的任何注册证券而言,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连同刊登指定日期公告的证据,须在各方面具有就该等证券从苏格兰皇家银行转让予RBSG银行而妥为签立的转让文书的效用;

(b)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书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而RBSG银行藉此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苏格兰皇家银行于紧接指定日期前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的任何财产转易或转让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其意是藉此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该财产转易或转让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藉此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申请注册为该财产的持有人、所有人或拥有人,则该契据或文书或文件即为苏格兰皇家银行就该财产所占权益已凭借本条例归属RBSG银行的充分证据。

(3)在第(2)款中,“注册证券”(registeredsecurities)指股份、股额、债权证、贷款、债券、单位信托计划的单位或受该项计划的信托所规限的投资的其他股份,以及各种可转让而其持有人名列登记册(不论是否备存于香港)内的其他证券。

第15条 获转让的储备及利润与亏损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就第4条而言,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凭借本条例─

(a)苏格兰皇家银行的每项现有储备,均须转让予RBSG银行,并就各方面而言,作为及成为RBSG银行的储备;及

(b)依据(a)段产生的RBSG银行每项储备的款额、种类及本质,在各方面均与紧接指定日期前相应的现有储备相同,而所有成文法则及法律规则均适用于RBSG银行的每项该等储备或就每项该等储备而适用,适用的方式在各方面均与适用于紧接指定日期前相应的现有储备或就该等储备而适用的一样。

(2)第(1)款中凡提述现有储备之处,即包括提述任何储备或类似的备用项目,不论其名称或指定用途为何(亦不论其款额是正数或负数)。

(3)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就各方面而言,苏格兰皇家银行在包括指定日期在内的财政年度开始后所赚取的任何利润或招致的任何亏损,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须凭借本条例而被视为RBSG银行的利润或亏损(视属何情况而定)。

(4)在第(3)款中,“财政年度”(financialyear)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第16条 土地权益及其他财产的转让 版本日期 09/07/2004

现宣布凭借本条例将任何财产转让予和归属RBSG银行一事─

(a)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4)条而言,并不构成处所的占用权的获取;或(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

(b)就关乎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书或文件内所载与转让、转予、放弃管有或其他产权处置有关的任何条文而言,并不构成对该财产或该财产权益作出转让、转予、放弃管有或作出其他产权处置;或

(c)并不成为对禁止让与的契诺或条件的违反;或

(d)并不导致任何权利的丧失;或

(e)并不令任何合约或抵押失效或获得解除;或

(f)并无将任何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益内的效用:但本条并不豁免苏格兰皇家银行或RBSG银行受《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的条文规限。

第17条 财产所有权的完整及追溯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使RBSG银行能够在其认为适当时,使凭借本条例转让予和归属该银行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藉所有权公告、契据、文书或其他方式得以完整,或使RBSG银行能够追溯该所有权,本条例须当作和可用作为就上述财产以RBSG银行为受益人而作出的转让、转易或一般产权处置(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8条 关于遗嘱性质的馈赠的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免生疑问,现宣布任何遗嘱性质的馈赠均不得仅因本条例任何条文的施行而废止。

第19条 关于银行等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本条例条文另有规定外,本条例并不豁免苏格兰皇家银行或RBSG银行受任何规管上述任何银行的业务经营的成文法则所规限。

第20条 关于RBSG银行及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并不损害RBSG银行改动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苏格兰皇家银行改动其业务及宗旨或规例的权力;而本条例亦不减损或损害RBSG银行或苏格兰皇家银行更改其名称(不论是否本条例通过时的名称)、处置或处理其资产、经营或不再继续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部分的权力。

第21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本条例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以及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第22条 条例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的拟备、获得接纳及通过,其筹备阶段、进行过程及附带引起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须由RBSG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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