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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5-3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发布文号: 人教字[2001]99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院创新队伍整体素质,始终保持现有人才队伍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使我院各类聘任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扩展,继续教育工作现实行证书管理制度,并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是配合中国科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健全育人用人机制,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对全院在岗职工接受继续教育的记录凭证,作为职工岗位聘任和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持证人参加各种类型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技能学习、进修研讨、境外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均可在本证书上予以登记,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盖章后有效。学时按照半天4个学时,全天8个学时计算。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不低于72学时。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应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制度,确保成绩真实有效,严格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院人事教育局统一印制,委托各分院和研究所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编号、颁发、登记、统计、考核等日常管理。证书编号由分院地区简称和5位数字组成,如:北京地区简称“京”,上海分院简称“沪”,数字为人员自然顺序编号,由分院登记后报院备案。每年年终各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应按人事教育局要求上报统计结果。
  第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人手一册,由个人保存,专人专用,严禁私自填写或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请及时到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或补办。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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