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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省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 2000-04-05
发布部门: 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检[2000]62号

  各地、州、市物价处,矿区(委、局),电力局(供电局、电业局):
  为推动电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电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巩固近几年来整顿电价的成果,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11号),决定在全省开展电力行业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5月1日以来,各地对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1月1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违规的行为,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电力企业水利系统电力企业、地方电力企业、转供电企业以及“三电办”、农村电管站(所)等单位,重点检查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
  (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费)及价外加价的;
  (四)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费)的;
  (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六)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违背电价政策随意乱加价、乱摊费用的;
  (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
  (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的时间安排为2000年3月30日至6月10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3月30日至4月10日为部署动员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及时转发文件,保证全省电价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二)4月11日至5月31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地要将电价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组织本地检查人员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
  (三)6月1日至6月10日为汇总情况,总结验收阶段。6月10日以前各地将本地的检查情况、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并写出总结报告。

  三、检查的实施办法和政策依据
  这次电价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与省电力工业局共同部署,各地、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落实,省物价检查所及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检查方法,除兰州、白银、天水、金昌供电局由省所直接检查外,其他地区电力局由各地组织检查。各地对于县一级电价检查,可采取下查一级,组织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的办法进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检查重点放在乡、镇电管站和村电价收费执行情况上。省物价局届时将会同省电力局派出督导组赴各地进行抽查。
  电力价格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的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下达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通知》(甘价工[1998]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检查中查出的各种价格违法问题一律由实施检查的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结合检查进行的全省农村电价基本情况调查,各执行单位要按通知要求据实填报、逐级汇总。有关数据要登记存档,作为今后考核农村电价的依据。如有隐瞒虚报,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把这次电力价格检查作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减轻电力用户的负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局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级电力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对农村电价的检查,各地要在巩固去年开展的农村电价检查成果的基础上与我省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改革结合起来,重点抓落实,把过高的农村电价降下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公布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投诉,大力宣传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搞好重点检查。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加大执行力度,敢于碰硬,对“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等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广大物价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各地和有关电力企业在这次电价检查中要认真搞好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薄和资料,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资料或虚假材料,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加强管理。凡弄虚作假,不予配合,一旦问题查出要依法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领导责任。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部门认真做好电力价格检查总结工作并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电力价格总结、一个案例和统计调查报表一并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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