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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加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1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加试费收取有关问题的函》(辽教函[2002]415号)收悉。鉴于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3+X+1”考试方案,增加了考试成本,经研究,现对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加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考生报考实行“3+X+1”考试方案的院校,除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辽价发[2000]28号文件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外,另需交纳有关院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的“加1”科目的加试费,加考一科,收取加试费30元。
  二、考生报考实行“3+X”考试方案的院校,报名考试费标准仍按辽价发[20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批复后,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本复函仅适用于2003年高考报名考试收费,考试结束后,本复函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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