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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 2001-03-22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
  为加强对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的性能检测,注重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以下简称车辆)管理制度,简化审核内容,提高工作效率,最终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以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目前正在组织专门人员制订新的车辆管理规定、办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的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
  在新的车辆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前,为不影响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发的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现对原《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新产品的检测、申报、核准和公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方式
  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对车辆产品进行管理。《公告》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总《目录》(国机管[2000]206号)、2000年补充第一期《目录》(国机管[2000]519号)、2000年补充第二期《目录》(国机管[2000]621号)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目录》(国机管[2000]615号)继续有效,《目录》所列产品在有效期内可按原规定生产、销售和注册。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
  车辆生产企业可直接选择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新产品强制性项目检测。检测合格产品的资料由企业报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国家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以国家经贸委公告发布。
  申请同一型式产品由企业提出方案,经审核后,属同一型式的产品不再重复检测。申请同一型号产品应按《新产品申报表》中“产品同一型号选装部件清单”的要求填写,报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公告》。以后在选装清单内形成不同组装状态的产品均属同一型号产品,可直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对《公告》和《目录》的更正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报经国家经贸委核准。
  
  三、检测内容:
  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关项目。
  2.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
  3. 原机械工业部发布的《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停止使用氟里昂物质(CFCs)的通知》(机汽发[97]099号)。
  4. 生产企业应按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有关设计规则中生产一致性的相应要求认真进行准备。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要求实施后,不再要求报送产品可靠性试验材料。
  
  四、申报和发布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要求随时申报新产品材料。国家经贸委及时进行审核,并发布公告。
  
  五、监督管理
  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原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精神,对《公告》及《目录》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认真监督管理。已列入《公告》及《目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告》及《目录》中批准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严禁盗用、套用、转让《公告》及《目录》中产品及合格证,违者将取消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目录》的资格。未列入《公告》及《目录》的企业不得生产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产品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指标进行检测,实事求是地出具检验报告。检测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对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厉惩处。
  
  七、车辆新产品申报表、检测项目及要求、强制性检测项目检验机构名单将由经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直接发有关企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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