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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服务作业单位及国军英雄馆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7 生效日期: 2002-08-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军服务作业单位及国军英雄馆住宿场所之安全及经营管理事项,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国军服务作业单位,系指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报请行政院核准,纳入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之服务作业单位。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国军英雄馆,系指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军人之友社(以下简称军人之友社)于各地区设置之国军英雄馆。

第5条 国军服务作业单位住宿场所之安全及经营管理事项,分别由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空军总司令部、联合后勤司令部(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并受本部之指导、监督。

国军英雄馆住宿场所之安全及经营管理事项,由军人之友社负责执行,并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6条 国军服务作业单位与国军英雄馆之住宿场所,以服务为宗旨,非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现役军官、士官、士兵及与国防有关之人员住宿休憩使用。但以现役军官、士官、士兵为优先。

第7条 国军服务作业单位与国军英雄馆之安全及经营管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安全管理事项:建筑物、设备、防火及防空避难设施、消防设施之安全;天然灾害防护、防爆安全防护、环保卫生安全、劳工安全、单位现金安全、个人隐私维护及其它有危害使用者安全及单位安全之管理。

二、经营管理事项:包括营运计画、资本投资计画、人事作业、财产作业、采购作业、库储作业、信息作业、财务作业、内部稽核作业及其它有关业务之管理。

执行机关及军人之友社,应依前项所定安全及经营管理事项之范围,配合单位营运特性,拟订管理要点,报请本部备查后实施之。

前项管理要点,应符合建筑、卫生、消防及会计等法令规定,定期办理检查、签证及申报等事项。

第8条 国军服务作业单位与国军英雄馆,应依据有关公共营业场所强制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之规定,为住宿人员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

第9条 国军服务作业单位与国军英雄馆,进用之锅炉操作人员、机电维修人员及厨师等专业人员,应具备合法之证照资格。

第10条 国军服务作业单位与国军英雄馆,应定期对所属员工实施身体健康检查。

餐饮部人员并应实施肝炎检查。

第11条 国军服务作业单位之财务收支管理与运用,规定如下:

一、国军服务作业单位之相关收支,应依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之规定办理。

二、使用国军服务作业单位营运设施或场地,得酌收清洁维护费用,其收费基准由执行机关考量营运成本拟订,报请本部备查后实施。

三、国军服务作业单位有关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四、国军服务作业单位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照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会计制度办理。

第12条 国军服务作业单位得依相关法令规定,采委商经营方式办理,其安全及经营管理事项,由执行机关与承商于契约中明定,并管制执行。

第13条 国军英雄馆之财务收支管理与运用,规定如下:

一、国军英雄馆之设施,由军人之友社编定预算经费投资设置及维护。

二、住宿国军英雄馆及使用清洁维护费用,其收费基准由军人之友社拟订,报请本部备查后实施。

三、国军英雄馆营运收入及支出,由军人之友社依统收统支方式办理,并订定收支管理规定管理,受其社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之监督。

四、国军英雄馆营运盈余,军人之友社应检讨支用于敬军、劳军及常备战士家属服务工作事项,并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监督。

前项第三款所称营运收入,指住宿及其它服务等收入;所称支出,指人事、劳(健)保、作业维持、设施折旧准备费用及其它营运支出。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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