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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交通部、财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宜政秘(1997)166号通知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港口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交通部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
二、征收范围:凡进出安庆港辖区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均需征收港口建设费。
三、征收标准: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2.5元计征;国际集装箱20英尺每箱按80元、40英尺每箱按120元计征;国内标准箱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2.5元计征。
四、安庆港务管理局为安庆港辖区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代征单位也可委托地方公用和企业专用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代收。
五、港口建设的义务缴费人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六、缴费人不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代征或代收单位有权追缴费款,并从应结算的次日起核收应缴费款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酌情处以应缴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缴纳费款和罚款的,代征或代收单位可提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特此通告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物价局
安庆港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