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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1 生效日期: 1997-11-2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监(1997)9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卫生部关于发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3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各关,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目录》列名药品进出口,海关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88)署化第232号)、《精神药品管理办法》((89)署监一字第376号)规定,一律验凭卫生部签发的进出口准许证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鉴于目前《目录》列名药品未纳入HS编码管理,请各关采取人工记忆审核方式,切实加强对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效监管,防止无证进出口事件发生。

  三、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采取措施加大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制毒前体、化学原料等物品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

特此通知。
附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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