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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3 生效日期: 2000-02-2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作出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以下简称《决定》)。认真贯彻《决定》的要求,对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行政,依法从严治警,进一步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公安队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决定》,推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进程,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决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于改革、加强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力行使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之一,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点多、面宽、量大,任务相当繁重,仅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就占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0%。从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公安机关要完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处理解决好社会治安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改革、加强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管理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
  《决定》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掌握其精神实质,明确自身的历史使命,结合部党委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国务院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和措施,更好地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二、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不断提高公安法规质量
  承担公安法规起草、制定任务的公安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宪法为依据,始终坚持将公安立法与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深入研究社会治安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要求,从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调整公安立法工作规划,尽快完善公安法规体系,全面实现各项公安工作的有法可依。公安法规起草、制定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上来。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防止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减少职能交叉;要坚持规章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备案规章的审查工作,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和统一。公安法规的内容要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克服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防止任意扩大、滥用执法权问题的发生,使公安法规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承担公安法规起草、制定任务的公安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抓紧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凡发现与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相抵触,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及机构改革精神,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办事手续繁琐等内容的,要提出修改意见,尽快予以修订或废止。清理工作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公安部。

  三、完善公安行政执法制度和措施,全面推进公安依法行政进程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区的执法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贯彻落实措施。要针对公安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认真研究总结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规律,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办案质量。公安部将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地方公安机关依据地方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也应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要结合自身特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实施和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的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与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年终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已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抓紧落实。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今年上半年内全国公安机关行政罚款都必须依法实行罚缴分离,不得以执行困难为由,拖延不办。对于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和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尽快建立、完善听证工作制度,发挥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进一步澄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推进警务公开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增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切实把各项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将与人民群众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全面公开。

  四、加强公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全体公安民警集中进行一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以适应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要重点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和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业务知识,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将法制观念的强弱、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依法办事的水平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任职和晋升结合起来。对于民警基本素质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坚决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

  五、进一步完善落实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公安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和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违法和失当。要将法律审核与执法检查、过错追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以保证对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开展以行政处罚的设定、程序、实施主体等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同时,要针对本地区行政执法中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于办案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介的监督,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要继续坚持走访各级人大代表、聘请特邀监督员等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有效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或汇报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通过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公安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更好地有效履行职责。

  六、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认真抓好行政复议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认真受理;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依法正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进一步调整理顺行政复议关系,切实加强上级复议机构对下级复议机构的业务指导,密切与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对复议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复议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同时要依法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实事求是地认真解决对国家赔偿案件不予确认、确认后不按照程序办理,甚至与当事人私了等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公民和公安机关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七、加强对公安法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作为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公安法制工作,切实加强对公安法制工作的领导,带头学法、守法、执法,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活动。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和助手。对于目前尚未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机构人员配备薄弱的地方,要根据《决定》的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选拔一批既有一定法律知识,又熟悉公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公安法制部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安法制工作队伍,使公安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公安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础业务工作,不断完善自我监督制度;法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各地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决定》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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