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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 2000-11-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0]279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成绩,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近段时间以来,有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划分不明确,管船机构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导致一些地方的乡镇船舶出现失控失管的现象,船舶超载、非法载客、冒险蛮干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农村自用船、砂石船、渔船管理较差,重大船毁人亡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影响社会安定。为遏制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下滑的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对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认清形势,增强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工作较以往任何时期都重视。江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已经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关心。水上安全工作尤其是乡镇船舶的安全工作由于其特殊性很强,因此工作的难度更大。今年以来,全区水上交通事故中,乡镇船舶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0%以上。比较典型的事故有“江北2号”个体载沙船翻沉死亡7人,中峰乡一无证渔船违章载人翻沉,死亡7 人等事故。这些事故已充分暴露了全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因此,如果我们不再采取果断的措施加以治理,水上安全管理环境必将进一步恶化,安全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认清形势,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一位政府领导分管乡镇船舶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第二责任,其他领导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结合实际落实乡镇船舶管船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管船机构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尤其是要强化现场监控手段,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为促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全年工作目标中单独设项考核。凡所辖船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不得评估先进,年内不得晋级。严重失职渎职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四)区政府决定成立涪陵区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督查领导小组(见附件),具体负责对全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
  三、规范管理,确保乡镇船舶有序发展
  凡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农民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和渔业船舶,均属乡镇船舶。今后,乡镇船舶管理必须按以下原则和条件办理。
  (一)坚持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在宏观上做到调控有度、管理有力。把好准入关,按照准入条件和安全资质标准,从严审查和审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客渡船。原则上不再新批经营载客30人及其以上的乡镇客渡船;对已经审批投放了市场的乡镇客渡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重新审核,切实抓好客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三)自用船。自用船根据当地实际,在交通不便、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才能按规定审批,审批时必须对船舶吨位、用途、航行区域等作出严格的限制。具体规定是:吨位限制为长江干线载重3吨及以下,其他水域载重2吨及以下;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自用,严禁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载货运输;航行区域只能按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区域的地理位置确定,严禁按江区或地理位置以上、以下核定;从严核定船员人数;自用船必须在规定的部位标明船名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自用船进行检验、登记、船员考核后,重新颁核发《船舶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
  (四)砂石船。严格按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砂石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执行。
  (五)渔业船。渔业船舶必须配齐合格的船员和有效的号灯、号型、救生、消防等安全航行设备;严禁渔船在主航道内撒网捕鱼作业和渔船搭客;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船的检验、登记和对船员的考核,并逐步推行《内陆水域渔业船舶证书》和《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以及《船员证书》管理制度。
  四、明确职责,协同配合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层层落实乡镇(办)、村、社、船主四级安全职责,采取有效的方式,加强对船户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办、交通、水电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尤其是要为政府当好参谋,强化督查职能。
  渔政、港监、渡管等水上执法部门必须强化现场监控,确定重点监控区域实施重点检查,把安全工作做到船头、人头和码头。航务管理部门应加强水运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对水运市场的督查力度,确保水运市场安全有序。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围攻、谩骂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清理整顿,完善全区乡镇船舶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对所辖乡镇船舶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逐船摸清船舶的基本情况以及分布情况,重点是清理整顿客渡船、自用船、砂石船和渔船等。在清理整顿中,对不符合运政、港监、渔政管理规定的船舶要立即停航整改;对经教育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以及“三无”船舶(即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停船整顿、取缔。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研究,逐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12月底前报区政府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涪陵区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落实,经研究,区政府决定成立“涪陵区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督查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刘树荣 区交委主任
  副组长:陶友峰 区交委副主任
      杨 平 区监察局副局长
      唐正林 区公安局副局长
      曾时忠 区安办副主任
      牟文柯 区水电局副局长
  成 员:左 红 区港监处处长
      张朝明 区航务处处长
      唐争鸣 区港监处副处长
      邱少全 区航务处处副处长
      王 平 水警支队支队长
      何宗安 区交委助理调研员
      寿道奇 区交委科长
      李庆生 区安办干部
      段 炼 区交委干部
      汪建波 区港监所所长
      会应泉 李渡管委会副主任
      潘传胜 江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昌学 江北街道党委副书记
      秦小林 荔枝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谭国强 清溪镇副镇长
      杨代林 珍溪镇副镇长
      苏为云 渡管所所长
      李明亮 航务直属所所长
      刘孝勇 长江港监涪陵处
  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涪陵港监处直属所,由左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汪建波同志任副主任。(联系电话:72240484,72254271,地址:涪陵城区麻柳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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