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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Y章:商船(海员)(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颁布日期:1997063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8章第74(2)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Ⅰ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的规则”(repealedRules)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Shipping(CertificatesofCompetencyasA.B.)Rules》(第281章,附属法例),并包括被该规则第14条撤销的《MerchantShipping(LifeboatmenandA.B.CertificatesofCompetencyExaminations)Rules》(第281章,附属法例);

“主考人员”(examiner)指根据本条例第74(1)条委任为主考人员的人;

“考试中心”(ExaminationCentre)指海事处的考试中心;

“负责当局”(responsibleauthority),就训练学校或课程而言,指该学校或课程的负责人;

“海域航行”(seagoing),就某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在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任何船舶;

“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qualifyingseaservice)指第7条所指明并经第8条修改的海上服务;

“圆满地”(satisfactorily)指令负责当局或监督感到满意;

“认可”(approved)指经监督认可;

“吨”(tons)及“吨位”(tonnage)指按照《MerchantShippingRegistration)(Tonnage)Regulations》(第415章,附属法例)计算的吨及吨位;

“操舵规定”(steeringrequirement)指第3(e)条对操舵经验所定下的规定;

“总注册吨位”(GRT),就船舶而言,指其总注册吨位,而就具有替代总注册吨位的船舶而言,指其中较低的吨位;

“转职课程”(conversioncourse)指为担任机房普通船员的海员提供有关甲板普通船员的职责的训练课程。

(1996年制定)

第3条 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的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Ⅱ部 参加考试所须具备的资历及资格

以及申请参加考试

高级水手合格证书只发给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员─

(a)年满18岁;

(b)已完成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

(c)通过根据附表1指明的范围纲要所定的考试;

(d)持有根据《商船(海员)(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规则》(第478章,附属法例)所发出的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或根据已废除的规则所发出的救生艇艇员合格证书,或任何其他认可熟习救生艇筏操作证书;及

(e)已轮值操舵驾驶海域航行船舶(渔船除外)总共为时不少于10小时,但为接受指导而轮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1996年制定)

第4条 参加考试所须具备的资格以及申请参加考试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须符合以下条件方有资格参加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考试─

(a)年满18岁;及

(b)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i)(A)已完成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及

(B)已符合操舵规定;或

(ii)(A)已在海上担任机房普通船员不少于18个月;

(B)已圆满地修毕一项认可的转职课程;及

(C)持有《商船(海员)(体格检验)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所指的有效健康证明书。

(2)参加考试的申请须向考试中心提出。

(3)参加考试的每项申请均须以考试中心派发的表格提出,并须附同─

(a)证书以及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1)(b)款的规定的其他所需证据;及

(b)订明费用。

(4)每份填妥的申请表须提交主考人员;如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具备参加考试的资格,须确保将考试的安排通知申请人,但如他不信纳申请人具备该资格,则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遭拒绝,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5)考试完毕后,主考人员须将考试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结果记录在申请表上,并将该申请表呈交监督。如申请人已通过考试,主考人须向申请人发出合格证书。

(6)符合第3(a)、(b)及(d)条规定并且已符合操舵规定的海员,在申请参加第(3)款所订的考试时,亦可申请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而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完全相同并适用于护照的他本人的合适相片2张及订明费用。

(1996年制定)

第5条 在训练学校的考试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正在附表2指明的航海训练学校参加航海前训练课程,他可在该课程期间,按照由负责当局作出的认可安排,分阶段在该校参加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考试。

(1996年制定)

第6条 申请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已符合第3条规定但尚未根据第4(6)条申请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的海员,可向监督申请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

(2)根据本条提出的每项申请均须以考试中心派发的表格提出,并须附同─

(a)完全相同并适用于护照的申请人的合适相片2张;

(b)证书以及令监督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3条的规定的其他所需证据;及

(c)订明费用

(3)监督在收到根据本条或第4(6)条提出的申请后,如信纳申请人有权获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须安排以附表3所订明的表格向该申请人发出该证书;但如监督不信纳申请人有权获发给该证书,则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遭拒绝,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1996年制定)

第7条 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就第3(b)或4(1)(b)(i)(A)条而言,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须由以下其中一项构成─

(a)在载有全能或综合职务船员的海域航行船舶上担任全能船员的服务(在本规则中称为“全能船员服务”);

(b)在并无载有全能或综合职务船员的海域航行船舶上担任甲板普通船员的服务(在本规则中称为“甲板普通船员服务”);或

(c)部分时间担任全能船员而部分时间担任甲板普通船员的服务(在本规则中称为“混合服务”)

(2)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

(a)就第4(1)(b)(i)(A)条而言,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的服务期─

(i)如属全能船员服务,服务期须为18个月;

(ii)如属甲板普通船员服务,服务期须为12个月;

(iii)如属混合服务,服务期须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而全能船员服务及甲板普通船员服务的服务期分别以第(i)及(ii)节订明的服务期所占的百分率表示,合共须为100%;

(b)就第3(b)条而言,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的服务期须为(a)段就每种海上服务所指明的服务期再加2年。

(3)就第(2)款而言,在计算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的服务期时─

(a)船上的服务期超逾该期月数的每一日,以及在少于1个月的服务期内从事该服务的每一日,均须当为1/30个月的海上服务;

(b)在船上的每段服务期均须独立计算;及

(c)在船上的每段服务期须由服务期开始之日起计算至其终结之日。

(4)每段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的服务期须包括有不少于50%的海上服务期是在总注册吨位超过200吨的船舶上的,但渔船除外。

(1996年制定)

第8条 缩减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的服务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持有由负责当局发出的证书,证明他在附表2指明的航海训练学校通过或圆满地修毕一项认可航海前训练课程,则第7(2)条规定的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的总服务期,须按该附表第3栏所显示的期间予以缩减。

(1996年制定)

第9条 主考人员核实资格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Ⅲ部 一般规定

(1)除非主考人员信纳某考生有资格参加考试并且是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否则不得准许该考生参加本规则所订的考试。

(2)如在考试开始前,或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人员察觉考生有身体残疾或其他方面的残疾,而主考人员认为该等残疾会令该考生不能执行高级水手的职责,则他不得准许该考生参加或完成该项考试。

(3)凡主考人员依据第(1)或(2)款不准许考生参加或完成该项考试─

(a)主考人员须在申请表上说明其理由,并须将该申请表呈交监督;及

(b)该考生所缴付或由他人代其缴付的费用须退还予缴付该笔费用的人。

(1996年制定)

第10条 就主考人员的决定提出上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考生因主考人员所作的任何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获通知该项决定后的30日内,以书面向监督提出上诉,而监督可确认、更改或推翻任何该等决定,或以其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予以替代。

(1996年制定)

第11条 证书的遗失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凡向任何海员发出的高级水手合格证书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监督可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向该海员发出另一张条款相同的证书,而就本规则而言,该补发的证书与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证书具同样的效力

(2)监督─

(a)不得依据第(1)款发出高级水手合格证书予任何海员,除非该海员向监督提交他规定的资料,以令他信纳原有的证书确实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及

(b)如信纳有关证书的遗失、污损或损毁,并非因获发给该证书的海员的错失所导致,监督可免收或减收第(1)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

(1996年制定)

第12条 证书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监督须备存根据本规则所发出的所有高级水手合格证书的纪录,以及该等证书的暂时吊销、撤销或更改的纪录,并须备存影响该等证书的其他事项的纪录。

(1996年制定)

第13条 上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因监督作出以下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就该项决定提出上诉─

(a)根据第6(3)条拒绝就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的申请的决定;或

(b)在该人是有关考生的情况下,根据第10条作出的决定(不论是确认、更改或推翻主考人员的有关决定,或以其他决定予以替代)。

(1996年制定)

第14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已废除的规则发出的而在紧接本规则生效日期前有效的证书,须当作根据本规则发出,而本规则的条文亦须据此适用。

(1996年制定)

附表1 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考试范围纲要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第Ⅰ部 航海知识

1.常用航海术语的涵义

2.船舶各部分的名称及功能,例如甲板、舱间、压载舱、船、通气管、吸水滤网

3.对罗经咭0度至359度的认识,能以船首度数或点数报告物体的大约方位。

4.阅读、展开和回收拖曳式计程仪。

5.测深绳上的标记,以手锤测深,并准确报告所得水深。

6.锚炼上的标记。

7.明白舵令。

8.使用救生及灭火装置。

实际工作

(尽可能以实际示范方式测验)

9.常用绳结、系结及绑结─

平结船首缆及双套结

圆材结双编结及单编结

丁香结缩结

轮结旋圆两半结

8字结绳针结

绳端冠状结

以绳头缠扎及尖尾缠扎方式缠扎绳端,以捆结加于绳索及钢索,以制缆索加于缆索或钢丝缆,及吊杆起重机。

10.插接包芯及多股的白棕绳及化纤缆索、琵琶头绳结、短插接及索尾插接。以锁定呆木插接钢索、琵琶头绳结。小心使用绳索及钢索。

11.架起台架,装妥吊座及领港员梯。

12.装配吊杆。操作绞车;在操作绞车之前和在操作中(不论是为起卸货物或绞船)须采取的一般预防措施。

13.起锚机在锚泊作业及绞船时的使用和操作。安全处理系泊,尤其着重化纤缆索及自动张索绞车。在积载锚炼和将锚系牢以准备出海时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14.对在起卸货物时所用起卸装置的认识以及了解其用途。一般保养,尤其着重钢索、滑车及卸扣。

15.安全使用舱盖包括机械舱盖;封舱和系牢舱口及水箱盖。

第Ⅱ部 英语理解能力

每名考生须令主考人员信纳他所具备的英语知识,足以使他能够明白或发出他在执行船上职责时可能需要收取或发出的命令。

(1996年制定)

附表2 航海训练学校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及8条〕

地点学校名称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缩减的期间

香港香港航海学校3个月

香港香港理工大学6个月

香港职业训练局海员训练中心不作缩减

(1996年制定)

附表3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

表格

高级水手合格证书

香港

香港徽章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证书编号..................

全名出生日期雇用登记簿编号/

服务纪录簿编号/

辞职证书编号*相片

中文相片

位置

出生地点

英文

兹证明上述人士已按照《商船(海员)(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规则》的条文妥善符合资格。

..................

海员事务监督

................

证书持有人签署

................

主考人员

〔海管处日期印章〕

*将不适用者删去。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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