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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高高雄市原住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场地使用功能,增进原住民福利,特订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规则所称主管关为本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
第3条 本中心场地区分及使用规定如下:
□大礼堂:供原住民团体或附近里邻举办集会、文康、交谊活动等使用。
□教室:供原住民团体或附近里邻举办教育、研习、训练、讲习、咨询服务等使用。
□陈列室:供原住民文物陈列展览使用。
□住宿部:供住民及其眷属等临时住宿使用。
□地下室停车场:供原住民团体或附近里邻举办集会、文康、联谊等活动停车使用。
第4条 使用大礼堂,教室场地者,应于使用五日前填具申请书,经主管机关核准,其活动内容依法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者,应俟核准后始得使用。
第5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应停止其使用。
□违背政府法令者。
□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裕者。
□表演活动项目与申请登记性质不符或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者。
□有损建筑或设备,经勘验不宜继续使用者。
□从事私人团体或个人利益活动,缺乏社教意义者。
第6条 使用本中心建筑、设备应注意维护,如有毁损应予赔偿,场地之布置事先应征得本中心人员同意。
第7条 申请住宿人员应经登记并按日缴纳清洁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由市府送市议会审议之,调整时亦同。
第8条 本自治条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