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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3 生效日期: 1996-05-23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199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公房出售后售房收入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一律由鞍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收缴,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权属不变、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凡出售公有住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均按此执行。 
  二、鞍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工作中,要在市政府指定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款帐户。 
  三、产权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出售公有住房后,通知购房人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交款手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购房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此票据作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的合法凭证。无此专用票据,住房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四、市直管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鞍山市城市住房基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改造和住房改革支出。此项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改办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自管房单位取得的售房收入,其存款利息按规定计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上级规定留出一定比例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外,其余资金专项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改造住房。 
  售房单位如需使用,应持市统建办、市计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的批件及证明文件,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改办审批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予以拨款。 
  六、各售房单位应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使用售房资金,对违反规定擅自挤占、挪用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集体企业出售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应参照本《通知》执行。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备案。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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