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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统一政策,平衡税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税后利润,应按照15%征集率征集能交基金。
二、为有利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境内属于扩征部分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县境外企业联营,按联营的有关规定征集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如赴非贫困地区办企业所得收入,应按规定征集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非贫困地区到贫困地区办企业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
三、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从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科技人员部分,免征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
四、集体企业由个人租赁,经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按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的,对其税后利润按7%的征集率计征能交基金,按10%的征集率计征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