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0-06 生效日期: 1989-10-0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统一政策,平衡税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税后利润,应按照15%征集率征集能交基金。

  二、为有利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境内属于扩征部分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县境外企业联营,按联营的有关规定征集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如赴非贫困地区办企业所得收入,应按规定征集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非贫困地区到贫困地区办企业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

  三、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从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科技人员部分,免征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

  四、集体企业由个人租赁,经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按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的,对其税后利润按7%的征集率计征能交基金,按10%的征集率计征调节基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