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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 2002-04-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33号

省直各单位:
  《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省直机关住宅区的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合理使用,创造优美、宜人的居住环境,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和《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直机关住宅区及区内附属配套设施均实行物业管理。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负责管理的部门参照物业管理法规及标准进行管理,并应参照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管理办法,成立由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


    第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规及本规定,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和公用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


    第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措施,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得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要购置常用的五金工具及小五金配件,便民使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责任到人,保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室外指示灯、灯饰整洁美观,破损更换及时、无安全隐患。


    第五条   住户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进行住宅装修时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墙体,不得对原建筑的外窗、外门进行更换、改造。不得对阳台进行封闭、扩建、改建,阳台外观要统一有序。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篷等。空调的安装要由物业管理单位或部门现场指导,做到位置统一,冷凝水排管进入预埋管道。


    第六条   住户不得在住宅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已搭建的各类建筑物,包括围墙、棚屋等,要立即拆除。住宅外墙周边的土地均为公共用地,其绿化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建设与维护,住户不得以围墙、绿篱等任何形式圈占。不得擅自栽种各种植物及蔬菜。


    第七条   住户不得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不得在其住宅内进行生活居住内容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住宅的油烟排放、噪音干扰不得超过国家住宅区环境标准。


    第八条   住户不得在房屋的外墙、楼梯间、室外公共建筑上涂抹、张贴或书写,不得乱扔杂物,不得在楼梯间内擅自堆放杂物,不得在室外公共用地上晾晒衣物,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养狗。


    第九条   住户不得移动、占用、损坏公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改动或人为损坏走廊内的各种表箱、管线及各户内的竖向管线。


    第十条   住户对所属房屋室内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报请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排放残渣。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住户税情节轻重,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违反本规定者要在一个月内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者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级群团组织等省直机关住宅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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