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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5 生效日期: 1993-02-25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资事发[1993]8号

农业部:
  根据我局《关于对农业部〈关于委托我部直属新疆黑龙江海南广东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函〉的批复》(国资事函发(1992)138号)文件的精神,同意新疆黑龙江广东海南四垦区总局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即日起正式启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
  专门章中的编号分别表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委托部门和受委托部门。即:第一位“2”表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第二位“1”表示农业部,第三位“1”、“2”、“3”、“4”分别表示农业部直属的新疆黑龙江广东海南四垦区总局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例如:
  “2—1—1”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印模附后(四垦区印模式样略)。

  附:关于对农业部《关于委托我部直属新疆黑龙江海南广东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函》的批复
  国资事函发(1992)138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委托直属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来函((1992)农(财)函字第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部直属四垦区企业户数较多,分布较广,且交通不便,为方便企业,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同意委托四垦区总局一级履行产权登记的审定手续。
  二、请你部对四垦区产权登记执行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他们严格按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并继续推动四垦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
  三、被委托的四垦区务必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审定手续,不得再逐级委托审定。产权登记专用章由我局统一制发,不得擅自刻制。如有不认真履行审定职责,导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会同农业部收回委托权限。

  附:关于委托我部直属新疆黑龙江海南广东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函
  (1992)农(财)函字第4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按照国家的整体部署,我部直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即将结束,通过登记,我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总额已达120亿元。直属垦区仅团场一级的企业单位就达一千多户,如果包括团场下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总户数将增加五倍。这些企业单位较为分散,交通不便,又缺乏现代化管理手段,随着今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地处开放前沿的直属四垦区,其经济业务将日趋活跃,其所属的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等业务将会经常发生。如果把这些企业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都统统拿到你局或我部办理审定手续,既浪费人力和财力,又会贻误有利时机,也不符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转变管理职能的精神,因此,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现就部属垦区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直属垦区所属各级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可委托各总局一级负责,并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产权登记的审定手续。
  对直属垦区所属二级以下企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年检登记不实行委托,仍由我部直接受理审定。
  二、直属垦区下属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按你局统一制发的产权登记表一式6份填列,经总局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定加盖由你局统一制发的产权登记专用章后,按附件的“产权登记汇总表”格式,附上原始产权登记表一式2份,于每季度终了的下月10日内上报我部,由我部报送你局备案。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审定权限,仅限直属四垦区总局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各垦区不得再将所属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审定工作逐级向下委托。
  四、直属垦区受托工作的开展情况,可根据你局要求考评,对开展工作好的垦区应给予表彰。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批复。
  
附件:农业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汇总表
农业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汇总表
单位: 金额单
位:万元
负责人: 制表人:
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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