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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新华社系统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23 生效日期: 1987-03-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5)财文字第354号《关于新华社实行经费包干办法的复函》,批准对新华社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经费大包干办法。由于这个文件没有抄送各地,致使各地在对新华社系统所属单位征免所得税的掌握上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现对新华社(包括国内分社、中国新闻发展公司)系统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社系统在一九八四年底,实行经费大包干办法以前举办并纳入包干范围内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对其经营所得,在一九九○年底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二、凡在批准新华社实行经费大包干办法后新成立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根据我部(85)财税字第337号、117号文规定,对其经营所得,应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但为贯彻中央关于在九十年代将新华社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通讯社的要求,并考虑到从一九八八年起财政对该社经费拨款逐年递减的情况,对这些企业和经营单位与新闻业务有关的经营所得,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年底止,给予免征所得税的特殊照顾(以前年度未征或已征的税款,不再补征或退税);对其与新闻业务无关的经营所得,仍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免征所得税的“与新闻业务有关的经营所得”包括:
  (一)书籍、报刊、杂志及其资料的出版、发行和代销所得;
  (二)新闻稿件、资料、摄影及翻译、广告的所得;
  (三)咨询及印刷技术成果转让所得;
  (四)开展扩印、复印业务所得;
  (五)出租仪器设备、出售业务通讯专业计算机软件的所得。

  四、本通知规定所免税款相应增加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留利部分,应全部用于新闻业务或经营业务发展基金。

附:财政部(85)财文字第354号
新华通讯社:
   你社新发文(1985)社总经字172号《关于新华社事业经费包干问题》的报告收悉。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将新华社在本世纪九十年代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性通讯社的要求,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调动所属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为逐步做到经费基本自给积极创造条件,同意从今年开始对你社实行经费大包干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从一九八五年起至一九八七年止,财政对你社的正常事业费拨款每年为4,500万元,包干使用,一定三年不变。根据你社向中央提出在一九九○年前实现经费基本自给的设想,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此项拨款至少每年要递减7--10%。事业收入继续全部留归你社使用。原按国营企业管理的中国图片社和新华社印刷厂改按事业单位,内部实行企业管理对待,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不再征收所得税,其实现的利润也全部留归你社支配,今年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经当地税务监交部门核实数额后,办理退库手续。
   二、为更好地调动你社各方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意你社从当年实现的净收入(包括中国图片社和新华社印刷厂的利润)总额中计提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两项基金的综合提取比例分别核定为8.5%,你社所属单位的两项基金,由你社在此范围内具体核定。发放奖金的限额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超限额多发的奖金,照章征收奖金税。
   三、有关经费包干范围的几个问题
   (1)这次工资改革(含驻国外人员实行工资制)所需的经费,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应区别对待。实行内部企业管理的中国图片社和新华社印刷厂要搞自费工资改革;事业收入较多的单位,也应自负一部分;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的单位,因工资改革需要增加的经费,由我部另行解决。
   (2)你社经中央宣传部批准出版的报刊,因南方木材价格放开,南方产的新闻纸提价后所增加的开支,请你社据实向我部专案申报,经批准后,给予补贴。
   (3)对外宣传经费和国外分社100万美元以上的购房款,由我部根据国务院批件、对外宣传计划和财力的可能安排解决。
   除以上几项外,你社及所属单位的一切开支均应列入经费大包干的范围,财政上不予另外拨款。
   实行经费包干办法后,你社要进一步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管好用好资金,以适应建设世界性通讯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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