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离职退休后始诊断确定罹有职业病者请领职业灾害保险残废给付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 2001-12-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为保障劳工保险被保险人离职退保后,诊断确定于加保有效期间罹患职业病者,得请领职业灾害保险残废给付之权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原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认为于加保有效期间因工作所致,于离职退保后经诊断确定为职业病者,应自行提出下列文件向劳工保险局申请有关残废给付:

一、离职前担任之工作性质、内容、期间及暴露于何种作业环境或何种有害物等作业经历报告

二、地区教学医院以上医院之各专科医师,或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审定合格之职业病诊疗医师开具之职业病诊断书

三、过去工作期间之工作环境检测资料。但原事业单位已关厂歇业,无法提出过去之工作环境检测资料者,应检附一年以上相关疾病之就医纪录及健康检查资料,必要时提供肺部病理切片报告

前项从事石矿、煤矿、金属矿三大行业罹患尘肺症劳工,无法提出环境检测资料者,得免附。

第3条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于离职退保后经诊断确定罹有职业病者,得依劳工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核给残废给付。但原已因该职业病领取普通残废给付或其残废程度加重者,应扣除原已领取之给付核给差额,其请领以一次为限。

第4条 残废给付金额依原劳工保险被保险人离职退保时之当月起前六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并依行政院主计处公布之「各年月为基期之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指数」加计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予以调整

依前项规定调整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低于申请时之基本工资者,按基本工资计算;超过申请时投保薪资分级表最高等级者,以最高等级之投保薪资核算给付。

第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