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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14 生效日期: 1989-04-14
发布部门: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
  为了搞好土地开发利用,从今年起将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发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耕地大量减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连年下降,人多地少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后,必须在保护、利用好现有耕地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新耕地,不断补充耕地资源。因此,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地区,原则上均应承担开发新农用地的义务。各级政府要把稳定耕地面积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废弃地等土地资源,以减少对耕地的挤占。

  二、1989年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已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附件十二”)作为指导性计划下达。计划总指标为五百一十五万亩,其中耕地三百万亩。各地应将指标及时逐级分解落实。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力争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如有困难,望及时将调整计划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计委核准。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区,应多承担开发任务。

  三、今年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是指开发新的农用地,其含义是:
  封荒地、滩涂及废弃地等未利用的和被破坏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农用地,并加以利用。不包括对已利用土地的再开发,如改造中低产田、撂荒地复耕等。

  四、土地开发利用涉及许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
  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从整个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需姻发,通力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制定好土地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计划的实施、检查、监督、验收、地籍登记和提出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对开发农用地所需资金,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中优先安排,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农业等部门除参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制定、检查、监督外,并负责土地开发的具体实施和开发后的利用。

  五、完成土地开发利用计划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物资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已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落实资金;地方承担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所需资金和物资,由地方筹措。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需要和开发者的实际经济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利用。

  六、请各地将计划执行情况、经验及时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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