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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要变动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体制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15 生效日期: 1992-12-1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明电[199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当前,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出现了撤并、另设税务机构的情况,这是与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税务机构和领导体制设置的原则不相符的。国务院再三强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重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发[1998]85号文件明确规定,省、区、市税务局应立即辽阔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四方面的重直管理。李鹏总理最近又强调指出税收工作必须强化,税务机构不能撤并。因此,为了集中精力抓好收入,在中央没有统一部署前,各地对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全制不要变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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