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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9-16 生效日期: 1985-09-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发字第33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今年,国家对金银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各地纷纷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总行加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银行内部调拨金银计价问题。银行内部联行之间的金银调拨,按收购矿产金、银的价格计算。黄金每小两900元、白银每公斤400元。

  二、对使用金、银的单位,在调价前已经购买的金、银,银行不再按新价补收价款。但由银行委托机电公司、化工站等单位代售的金箔、银焊条(片)、硝酸银等,对其库存的含金、银产品的升值部分,应按新价格补收差价。

  三、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5]106号文件精神,门市收兑和三废回收黄金价格均调整为每小两900元。白银和银元的门市收兑价格,暂按(80)银会字第13号文件规定的每公斤200元和每枚5元的价格执行。

  四、以金银为辅助材料的出口、旅游产品用银价格,在未作新的规定前,仍按国内同类产品的配售价格执行。

  五、关于白银的回收价格问题。白银的配售价格调整以后,企业交售给银行的边角余料和从三废中回收的金银,应本着企业不赔不赚的原则执行。凡配售价低于每公斤400元的(不含400元),按配售价格予以回收;配售价在每公斤400元以上的(含400元),按(80)银会字第68号文件规定的每公斤390元的回收价格执行。

  六、关于收取白银差价款的问题。为了减少银行经营白银业务的亏损,总行对于某些利润较大的行业或超过计划指标的用银,按高于规定的配售价格供应了一部分,现规定,这部分白银在异地划转指标时,差价款统由金银实物出售行收取。为了防止重收或漏收,指标划出行须在指标划拨单上注明白银的用途和价格。划转到614厂、615厂、503厂加工金银材的指标,如发生差价款,分别由上海辽宁四川等省、市行收取。今后,总行增拨高于规定配售价格的金、银,将在指标增拨单上注明,各行要按注明价格配售;未注明价格的,统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在白银价格倒挂的情况上,为了防止企业套取差价,对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白银,经银行批准后,可以采取从自产白银中留用的办法,银行要加强监督管理。

  八、关于工业硝酸银用银问题。工业硝酸银用银主要包括印刷制版、制镜、暖水瓶三项。今年工业硝酸银计划没有单独下达,而是在年度金银收支计划中另列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印刷制版和暖水瓶用银应按每公斤300元配售;制镜用银属于应该以其他材料代用的项目,一般不予供应,对于产品用银一时不能全部实行代用的企业,可给予照顾,适量供应,但要按每公斤570元的配售价格执行。

  九、化学试剂用银,是指科学研究和化验分析所需规格的化工产品用银,如硝酸银、氧化银、氯化银等。为加强对上述产品在零售环节的管理,现规定,对(81)药供他字第69号和(81)银会发字第37号联合通知中规定的“每月用量含金产品在一克以下,含银产品在二百五十克以下的用户”,必须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化学试剂商店方可供应。

  十、关于家用电器产品用银问题。根据(84)银复字第166号文件精神,家用电器产品属于高级消费品,其用银价格均按每公斤570元的价格执行。

  十一、镶牙用银应与医疗器械用银价格一致,每公斤按400元配售。

  十二、化工设备用银,主要是用于生产催化剂和各种管材,在使用过程中不会消耗,基本上都可以回收,对这项用银应按每公斤400元的价格配售。

  十三、金笔用银按每公斤570元的价格供应。

  十四、为便于汇总金银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同时防止企业年终突击使用金银指标,对异地金银指标的划转工作,截止到年末十二月二十日,过期不予办理。
  现将现行金、银配售价格表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黄金配售价格表?
    二、白银配售价格表?
                 更  正?
  (85)银发字第331号《关于金银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附表一中“外销(旅游)饰品用金应改为外销(旅游)产品主料用金;附表二中“外销(旅游)饰品、金笔用银”改为“外销(旅游)产品主料用银。”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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