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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杂交水稻、杂交油菜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9 生效日期: 1994-12-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杂交水稻、杂交油菜(以下简称“两杂”)种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保障“两杂”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含三县)范围内从事“两杂”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含部属、省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负责“两杂”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宏观决策。市农林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两杂”种子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负责本市“两杂”种子的制种,必须按本市子生产计划生产“两杂”良种,并应加强“两杂”制种基地建设,逐步做到主要杂交组合种子自给有余。市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负责“两杂”种子的亲本繁殖和供种。


    第五条 本市“两杂”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具备生产“两杂”种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生产“两杂”种子,必须在该作物播种前三个月内向市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同意、市农林局批准,到当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其生产的种子,必须纳入全市计划供种管理,由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统一加工、包装和组织供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检验部门负责对“两杂”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 本市“两杂”种子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应根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确定的“两杂”种子发展计划,结合“两杂”实际种植面积,制订本市“两杂”种子营销计划,确保大田生产用种。
  实行“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制度。本市“两杂”种子由市、县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专营。其它单位和个人如需经营“两杂”种子,须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准,发给《“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再凭该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登记范围后,方可向当地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购种销售,并应按照核准的种子种类和地点经营。《“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两杂”种子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两杂”种子经营性广告宣传的,必须经过市、县种子管理机构的审核和同意,否则,广发布者不得发布其种子经营广告。


    第八条 为确保本市“两杂”种子的制种工作,建立市“两杂”制种基金。基金经费来源:
  (一)市政府从1995年度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万元;
  (二)从种子经营者的“两杂”种子经营销售总额中,按“两杂”种子年度销售总额的2%计提,并由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上缴。逾期未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执行。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从“两杂”种子经营者的“两杂”种子年销售总额中提取的部分基金,一律转入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办公室帐户,专款专用。“两杂”制种基金开支,由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应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市“两杂”制种基金收支的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本市“两杂”制种基金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两杂”种子的保险费用;
  (二)取得“两杂”种子制种的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所支付的费用;
  (三)'两杂”种子生产的管理、调研、新品种开发所需的费用;
  (四)从事“两杂”种子生产与管理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奖励费用。
  从事“两杂”制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条件及标准,应参照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农业科技人员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2]164号)及市人民政府对该《办法》的修改文件(合政[1994]124号)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未取得“两杂”种子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经销“两杂”种子的,由种子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两杂”种子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以及擅自提高种子销售价格的,分别由技术监督、工商、物价部门查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未经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和同意的“两杂”种子经营性广告的,由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广告发布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37.合肥市杂交水稻、杂交油菜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合政(1994)252号)

  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删去。


关联法规    

    
附:合肥市杂交水稻、杂交油菜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修订本(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杂交水稻、杂交油菜(以下简称“两杂”)种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保障“两杂”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含三县)范围内从事“两杂”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含部属、省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负责“两杂”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宏观决策。市农林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两杂”种子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负责本市“两杂”种子的制种,必须按本市子生产计划生产“两杂”良种,并应加强“两杂”制种基地建设,逐步做到主要杂交组合种子自给有余。市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负责“两杂”种子的亲本繁殖和供种。


    第五条 本市“两杂”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具备生产“两杂”种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生产“两杂”种子,必须在该作物播种前三个月内向市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同意、市农林局批准,到当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其生产的种子,必须纳入全市计划供种管理,由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统一加工、包装和组织供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检验部门负责对“两杂”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 本市“两杂”种子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应根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确定的“两杂”种子发展计划,结合“两杂”实际种植面积,制订本市“两杂”种子营销计划,确保大田生产用种。
  实行“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制度。本市“两杂”种子由市、县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专营。其它单位和个人如需经营“两杂”种子,须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准,发给《“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再凭该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登记范围后,方可向当地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购种销售,并应按照核准的种子种类和地点经营。《“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两杂”种子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两杂”种子经营性广告宣传的,必须经过市、县种子管理机构的审核和同意,否则,广发布者不得发布其种子经营广告。


    第八条 未取得“两杂”种子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经销“两杂”种子的,由种子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两杂”种子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以及擅自提高种子销售价格的,分别由技术监督、工商、物价部门查


    第九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未经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和同意的“两杂”种子经营性广告的,由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广告发布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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